聯邦銀行信用卡_電子帳單簡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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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EMAIL帳單者,系統將自動提供消費即時通知信件至申請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無須另行通知,若申請人不想收到消費即時通知信件,可至信用卡卡友服務設定或來電客服取消 ... 首頁卡片介紹及權益卡友權益電子帳單服務約定條款暨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告知說明 電子化帳單服務約定條款暨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告知說明 聯邦銀行信用卡「電子化帳單」服務約定條款 (111.01)   申請人玆向貴行申請辦理「電子化帳單」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以行動、EMAIL、即時通訊軟體或其他電子文件形式寄送帳單連結(以下簡稱本服務),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一、 本服務限正卡人申請,不含商務卡、採購卡(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辦理,並依照申請人留存於貴行之手機號碼、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或以LINE等各種即時通訊軟體為載體作為帳單連結送達位置。

二、 申請人可選擇申請之電子化帳單服務包括:行動帳單、EMAIL帳單、LINE帳單等,貴行將依申請人申請的寄送方式,傳送帳單連結至申請之送達位置,申請人可經由該連結跳轉至貴行指定網站開啟電子帳單,其內容包括消費、繳款明細、重要訊息及消費優惠訊息等。

申辦本服務後,申請人現有或未來新申請之信用卡帳單,都將以電子化帳單服務取代紙本郵寄帳單之通知服務。

三、 申請人申辦本服務後,貴行將於最近一期帳單改以電子化方式寄送帳單,並取消紙本帳單寄送,無須另行通知,每戶限申請單一種電子化帳單,並依最新一次申請之帳單類別資料為準。

四、 為保障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安全,本服務僅線上保存六個月帳單資料。

如選擇行動帳單、LINE帳單,貴行僅提供線上查閱帳單服務,不提供線上下載帳單服務;如須永久保存當期帳單資料,申請人應選擇EMAIL帳單,並自行以貴行提供之連結下載留存。

五、 申請EMAIL帳單者,系統將自動提供消費即時通知信件至申請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無須另行通知,若申請人不想收到消費即時通知信件,可至信用卡卡友服務設定或來電客服取消。

惟若申請人已申請參加LINE個人化通知服務,貴行將不再提供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六、 本服務通知效力: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或主管機關之規定,應由貴行通知之事項,經貴行依申請人指定之電子化帳單寄送方式為傳送者,其效力與實體書面之郵寄相同。

申請人申辦本服務後,即不得以未具書面要件而主張該通知無效。

貴行依申請人留存於貴行之手機號碼或指定之電子信箱寄送電子化帳單連結時,將以該通知進入信箱、簡訊或即時通訊軟體之寄送成功紀錄,視為已寄達。

申請人同意若申請之行動帳單、EMAIL帳單寄送失敗,貴行當期得改以紙本方式寄送;申請人同意若申請之LINE帳單寄送失敗,貴行當期得改以行動帳單寄送,若無法寄送行動帳單則寄送紙本帳單,惟如電子化帳單與紙本帳單內容不一致時,以紙本帳單所載內容為準。

若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原因造成寄送失敗(包括但不限於電子信箱地址錯誤、變更或取消電子信箱未通知貴行、指定之電子信箱系統異常、電信公司系統異常、手機號碼變更、封鎖或刪除貴行LINE官方帳號等因素),則以貴行電子化帳單第一次寄送時間視為已寄達。

七、 申請人應自行確認留存予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資料或手機號碼是否正確無誤,且為有效、足夠之安全性並得正常使用。

如申請人變更電子信箱或手機號碼,應立即通知貴行客服(02)2545-5168或(07)226-9393,以避免發生寄送延誤或錯誤之情形。

若因申請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資料錯誤或未主動通知貴行資料變動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或其他損失,申請人需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關。

申請人於申辦本服務後,再向 貴行另行申請信用卡並填寫有別於原電子信箱者,視為指定之電子信箱變更。

八、 終止服務: (一) 申請人得隨時通知貴行終止服務,或連續三期無法依申請人留存之手機號碼、即時通訊軟體或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電子化帳單,將自最近一期結帳日起恢復紙本帳單寄送。

(二) 如有非外力因素造成本服務無法寄達,貴行有權變更或終止申請人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另有下列任一之情事,貴行有權暫停或終止使用本服務,無須事先通知:1.申請人有逾期超過四個月繳款之情形。

2.申請人為債務協商客戶,且協商狀態尚屬協商中或協商成功者。

九、 暫停服務:如有下列任一情形,貴行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並應儘速恢復,以繼續提供服務,惟如情況重大短時間無法恢復者,貴行將以書面帳單進行通知:(一)貴行電子化帳單服務系統或即時通訊進行定期維護或故障排除。

(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貴行之事由致無法提供服務者。

(三)突發性系統設備故障或貴行協力廠商專線故障。

十、 貴行保留增修《聯邦銀行信用卡電子化帳單服務約定條款》之權利,且申請人同意如有變更貴行得以電子文件或書面通知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異議者得立即向貴行要求終止本服務,如申請人自受通知日起七日內未表示異議且持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同意貴行修改之約款。

十一、 其它約定事項: (一) 電子化通知服務: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或相關法令之規定,應通知持卡人之各該約款、權益或優惠活動事項等相關變動訊息,貴行得以申請人留存之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體或以其他電子文件方式擇一通知,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二) 電子化帳單將於每月申請人結帳日後5日內完成寄送,申請人如未收到該月份電子化帳單,應儘速通知貴行並申請補發,以免延誤繳款。

(三) 申請人同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與網際網路使用相關法令、慣例,不得有入侵、破壞或阻止正常運作之意圖或行為,亦不得於網際網路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

(四) 申請人了解並同意於使用LINE通知型服務時,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利用申請人留存於貴行之手機號碼傳送通知型訊息。

十二、 有關本條款之效力、執行及解釋應依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除另有規定外,因本約定條款所生爭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其他未盡事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

聯邦銀行信用卡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告知說明(請詳閱) (111.01)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您的隱私權益,請於申請前詳閱以下說明並事先於聯邦銀行暨信用卡網站查詢信用卡及貸款相關約定條款、聲明書及相關費用收取方式與各項權益介紹,以確保您的權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為向您蒐集個人資料並為利用與處理,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應告知下列事項: 一、 蒐集之目的:本行將在「022外匯業務、036存款與匯款業務、040行銷業務、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69其他契約類似契約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或業務、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88核貸與授信業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3財產保險、098商業與技術資 訊、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06授信業務、111票券業務、112票據交換業務、113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54徵信、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依照FATCA法案及IGA協議辨識身分並提供予國內外主管機關」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二、 個人資料之類別:中、英文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美國稅籍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聯絡電話號碼、戶籍地址、住址、工作地址、電子郵遞地址、帳戶號碼與戶名、電子發票號碼、儲蓄、結匯紀錄、財務交易、帳戶餘額、帳戶總交易金額、交易明細等如申請書所示之客戶基本資料欄位及所檢附個人財務資料文件等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您或第三人處(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 資料利用之期間:申請人依特定目的存續期間與相關法令所定(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自申請日至契約中止後15年間)或信用卡契約約定之期間之保存年限,並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四、 資料利用之地區:台灣地區與使用服務地域並包含以下利用對象之國內外所在地。

五、 資料利用之對象:本行及海內外分支機構(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其他業務相關機關(如通匯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國際組織、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及您所同意之對象(包含本行共同行銷單位(詳見本行網站)或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單位,如: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 資料利用之方式:符合個資法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七、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所訂您就本行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詢問或於本行網站查詢: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上開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如拒絕提供之資料為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申請人確認已收執貴行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告知說明,並已詳細閱讀有關內容。

(若對上述內容有任何問題歡迎透過本行網站揭露之通訊方式進行聯繫,或致電(02)2545-5168或(07)226-9393向信用卡客服洽詢,我們將會為您再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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