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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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利各大專校院辦理休、退學學生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收取各項費用之退費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大專校院之各正式 ... 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 一、教育部為利各大專校院辦理休、退學學生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收取各項費用之退費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大專校院之各正式學制班別(含大學日間部、進修學士班、碩博士班、在職專班等)應依下列規定比例,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註冊日(一含)之前申請休、退學者,應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二)學生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一日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退還學費三分之二、雜費全部及其餘各費全部;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三分之二、學分費全部及其餘各費全部。

(三)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退還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二;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二。

(四)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退還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一;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一。

(五)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所繳各費,不予退還。

各校得衡酌學生經濟情況、修業條件及學校作業,酌予調整退費金額,但不得低於本要點所定比例。

三、有遞補制度之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於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含)之前申請退學者(不保留學籍者),扣除行政手續費後,全額退費;其申請休學者(保留學籍者)及逾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後始申請休、退學者,依前點規定辦理退費。

訂有合約之特殊班別(如產業研發碩士專班)之學生申請休、退學者,依前點規定辦理退費,其相關權利義務(如違約賠償等)仍依其合約辦理。

    第一項學校收取之行政手續費,以不超過學生應繳之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等費用之總和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四、第二點所定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等,依各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學校未明定註冊日者,以註冊繳費截止日為註冊日。

第二點所稱其餘各費,指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以外之各項費用及代收代辦費。

五、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休、退學時間應依學生(或家長) 向學校受理單位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其屬勒令退學者,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

但因進行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休、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六、各校不得於學校行事曆所定該學期開始日前預收任何費用。

七、各校辦理代收代辦費之退費,得按實際情況處理,如已購置衣物,發給衣物,代收學生會會費者,依學生會規章處理。

八、延修生收費方式,依學校規定得採學雜費制或學分學雜費制辦理,其退費方式,依第二點規定之退費比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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