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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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摺或存單。
2. 全體合法繼承人之三個月內原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謄本)。
3. 亡故存款人全戶除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全部合法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已分戶者)。
(一).特色 1.活期存款,個人及工商團體皆可辦理 2.活期儲蓄存款,適合個人及非營利法人 3.可辦理聯部代理收付,存提便利。
4.個人戶可申領金融卡24小時跨行提款及轉帳服務 (二).開戶洽辦時應備證件(須本人攜帶雙證件辦理) (三).申請「聯部代收付」之存款戶,亦可持存摺,憑原留印鑑及提款密碼, 直接至聯部單位提款。
(四).存摺印鑑掛失辦法 1.存摺印鑑掛失辦法個人戶應由本人,公司行號團體戶應由負責人親蒞本(分)會辦理(或以電 話先行通知承辦人員辦理止付),辦理時應檢附本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或圖章(印鑑)或存摺,及 檢附可資證明、公文、編配書等文件,來會填具存摺補發申請書或圖章(印鑑)掛失申請書, 交付辦理。
2.不識字者開戶或辦理存摺印鑑掛失,需由二名成年人攜帶身份證、印鑑蒞會親自見證辦理。
(五).結清帳戶 1.存戶本人檢附身分證、印鑑、存摺至原開戶單位辦理銷戶。
2.如已申請金融卡,應先申請作廢再辦理存摺結清。
(六).存款之繼承 1.存摺或存單。
2.全體合法繼承人之三個月內原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謄本)。
3.亡故存款人全戶除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全部合法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已分戶者)。
4.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惟存款餘額在新台幤20萬元以下免附】。
5.全體合法繼承人親持身分證明及印章親自辦理。
【未成年加蓋法定代理人之印鑑】。
6.財產分割協議書(未提供者,視為全部繼承) 7.繼承人無法親自辦理者【旅居國外者】,可委任他人辦理。
(1)委任人出具委任書,受任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委任人出具印鑑證明及印鑑(戶政事務所出具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8. 繼承委任書及存款繼承申請書。
※繼承人拋棄繼承,應依法向法院聲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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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如含記事欄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5.全體繼承人親持身分證件(身分證或護照)及印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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