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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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應注意事項一、各機關辦理業務委外時,應遵守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民法、國有財產法、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及院頒委外 ... 目前線上:881人,瀏覽人次:67264615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管字第1083010072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臺北市/人事類/考核獎懲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管字第10131800000號函訂 頒,自即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1247900號函修 正發布第貳點之第3點、第4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031500號函修 正發布第貳點之第3點、第4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管字第1083010072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自函頒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作業流程 法規異動 修正 貳、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辦理業務委外時,應遵守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民法、國有財產法、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 經營管理自治條例及院頒委外要點等相關規定,並依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及本府訂定之各種招標文件範本辦理。

二、各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推動本機關業務委外事宜,並通盤檢視適 合委外的業務,評估其可行性及經濟效益,擬訂實施時程,俾有 效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降低本府財政負擔。

三、各機關新增委外業務,應就業務現況、人力配置、經費編列等面 向,審慎分析委外之預期效益並據以提供相關契約文件及量化數 據,函報請本府核定;其中二級機關及學校部分,應由一級主管 機關統籌先行審查。

四、各機關次年度業務委外案件,應由各機關就合理性、適法性、經 濟效益及契約內容等通盤評估檢視後,併入各機關計畫與預算統 合協調會議審議後,循預算編列及審查程序辦理,如屬新增且涉 及預算員額調整或未及編列次年度委外業務之概算者,應另行函 報本府核定。

但各機關非超額之事務技工、事務工友職缺,自出 缺日起逾四個月無法補實且減列配置數及預算員額數者,不在此 限。

五、為確實瞭解受評機關委外推動情形,並簡化相關行政流程,參考 人事總處訂定年度委外訪視計畫及項目,監察院就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業務委外之調查意見,納入本府人力評鑑考核計畫。

六、對於評鑑建議及訪視發現,如有尚待改善事項,應列為追蹤評鑑 或訪視之重點項目,賡續列管查核其辦理情形,以落實委外監督 查核機制及提升委外效益;如未依評鑑結論辦理者,除已同意展 延完成期限或另為適當處理外,得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行 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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