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書 - 首頁|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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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便民服務,便利民眾申領英文戶籍謄本。

申請對象: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3.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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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3.受委託人。

辦理單位: 各縣市戶政機關 應備證件: 一、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及規費。

二、前項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4.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5.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明書。

注意事項: 1.英文戶籍謄本核發範圍:設籍本市市民之現戶及除戶英文戶籍謄本(不含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

2.英文戶籍謄本同次申請第一份每張新臺幣100元,第二份起每張新臺幣15元。

3.民眾可以自行至本府網路e櫃檯,網路預約申請英文戶籍謄本,並攜帶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及規費至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填寫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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