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條文內容 ·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 二、少尉、中尉十二年。

· 三、上尉十七年。

· 四、少校二十二年。

· 五、中校二十六年。

· 六、上校三十年。

· 七、少將五十七歲。

· 八、中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國防部>兵役目 第6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二年。

三、上尉十七年。

四、少校二十二年。

五、中校二十六年。

六、上校三十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參謀總長服現役最大年齡,得由總統核定延長之,惟以一年為限,不受第一項第九款服現役最大年齡之限制。

大法官解釋(舊制)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