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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視為(英語:Deem),在法律上屬於擬制,對於某種事物的存在與否,依法規認同擬定,使類似事實擴大認定為同一,即使結果與事實相反也不允許舉證推翻。

[1] 《布萊克法律詞典(英語:Black'sLawDictionary)》第九版對Deem的解釋為:視某物彷彿為他物,或具備本不具備的屬性。

當情況需要制定法律擬制,「視為」就是個實用的詞語,它可用於正反兩方面的情況,既可正面地視某物為其實際上不是的事物,亦可反面地視某物不是其實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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