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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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防字第1040106549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9 ... 目前線上:650人,瀏覽人次:67137069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防字第1040106549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第5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內政/警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11月25日內政部警政署(86)警署戶字第95678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10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89年1月17日內政部警政署89警署戶字第03248號函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89年8月9日內政部警政署89警署戶字第150897號函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10053638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12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40155737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7點(原名稱: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1000129937號函修正發布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防字第1040051537號函修正發布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防字第1040106549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第5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家長、家屬或親屬之報 案實施查尋。

失蹤人有下列特殊情形時,警察機關亦得依特定單位、人員之報案實 施查尋及遵循相關規定事項: (一)在臺無親屬者,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 之報案辦理。

(二)緊急案件(如山難或其他意外災難)依其同行人員之報案辦理; 事後應與其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聯繫確認。

(三)社政機關或其委託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所安置之保護個案(含 法院裁定管束收容),依該管機關(構)之報案辦理,並視個案 性質由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家屬委由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照顧之個案,依家屬或安置機構 之報案辦理。

安置機構報案時,應檢附家屬聯繫資料。

五、受理失蹤人口案件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即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身分證明文件,並將失蹤人之基本資料 、發生經過及其他有關線索,確實載明訪談筆錄及受(處)理失 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如附表,以下簡稱受理登記表)。

受理登記 表甲聯由單位自存;乙聯連同訪談筆錄陳送分局防治(戶口業務 )單位;丙聯交報案人收執。

(二)主動徵詢報案人提供失蹤人照片、使用之交通工具及是否同意公 開查尋等意願,並於筆錄內載明;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 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系統之失蹤者相片資料;違反者依警察 機關加強戶政資訊稽核實施計畫規定懲處。

(三)立即於本署受理報案輸入軟體失蹤人口案類輸入受理資料及訪談 筆錄並上傳,因故無法輸入時,應報請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協助( 連江縣逕由警察局輸入)。

(四)受理完成後,應視需要通報查尋並立即與本署身分不明系統實施 比對,比對結果應列印併案陳送分局備查。

(五)失蹤人口查尋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時,應立即陳(通)報刑事單位 處理。

(六)經查明失蹤者確已出境,惟未滿二年且設籍在臺時,應委婉告知 報案人;報案人堅持報案時,仍應受理,並視失蹤者實際出境地 區,陳報警察局函請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 ,透過相關管道協尋。

(七)未滿十八歲之失蹤人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各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應依各該條文規定,通 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九、尋獲失蹤人口案件,應依下列失蹤人類別,通知相關人員到場並辦理 撤尋: (一)失蹤人為依法律應保護之個案者,尋獲時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並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有第五點第七 款情事者,應另通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失蹤人為滿十八歲以上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於尋獲時應詢問其 聯繫原報案人之意願並載明於筆錄,及將當日撤尋情形,通知原 報案人;通知不到時,再行通知戶長或親屬,並於工作紀錄簿登 記備查。

(三)失蹤人為未滿十八歲人且非主管機關保護之個案,尋獲時應通知 原報案人;通知不到時,再行通知家長或其指定之親友,並製作 相關人員筆錄。

報案人、家長或其指定之親友無法通知或經通知 未到場時,應即通知社工人員辦理臨時安置。

社工人員經通知未到場時,員警仍應完成受(處)理失蹤人口程序, 並視個案情節陳報警察分局通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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