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 花蓮縣新城鄉戶政事務所 - 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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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申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4、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之身分不明,由警察機關查明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5、受委託人。
應繳附證件1、死亡診斷書或法醫死亡相驗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死亡宣告判決書。
(均留存正本)2、死亡者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收繳;身分證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