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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保險係保險業提供給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之基本保險保障之保險商品。
... 三、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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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特色
微型保險係保險業提供給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之基本保險保障之保險商品。
商品之特色為投保簡便、保費低廉、保障內容簡單易了解。
微型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人支付給保險公司,希望藉由微型保險之推動,保障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基本保險,以善盡保險業之社會責任。
商品簡介
一、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5%~100%)計算。
三、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在保險金額內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前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以外之醫院或診所治療,或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治療時,就其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在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額內給付保險金。
※本商品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投保規定
要保單位
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被保險人
具備本公司與要保單位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及其眷屬(限團體成員之配偶、父母及子女),並符合「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所列條件之ㄧ者,如下:
一、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或其家庭成員。
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逾第二款合計數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二、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家庭之家庭成員。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四、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五、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六、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七、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八、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九、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十、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員。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
前項所稱家庭成員,係指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年齡限制
一、團體成員及其配偶、父母:年滿15足歲至70歲(含),續保至75歲(含)。
二、團體成員之子女:出生滿15天且正常出院至23歲在學未婚。
投保金額限制
一、身故(或喪葬費用)或失能保險金:投保本公司微型傷害保險每人最高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累計同業(產、壽險公司)微型傷害保險每人最高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
二、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投保本公司微型傷害醫療保險每人最高以新台幣3萬元為限;累計同業(產、壽險公司)微型傷害醫療保險每人最高以新台幣3萬元為限。
投保程序
請於本公司上班期間(星期一~星期五8:30~17:30)
聯繫傷害健康保險部,聯絡電話(02)2391-3271分機2772、2775、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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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保險契約重要約定事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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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推動微型保險政策說明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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