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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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家事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四項 ... 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向法院有所陳述,使用司法狀紙時,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105年11月23日 法規類別: 司法>院本部>少年及家事目 附檔: 格式一.PDF 格式一.DOC 格式二.PDF 格式二.DOC 範例.PDF 範例.DOC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規則依家事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四項及本法第七十五條第六項訂定之。

第2條 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向法院有所陳述,使用司法狀紙時,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規則為之。

第3條 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法得保密其住居所,或認記載有危害其安全之虞者,得陳明送達代收人或記載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及其他必要情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不公開訊問之方式,調查前項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住居所,並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禁止閱覽。

前二項規定,於陪同出庭之社工或其他人員以書狀陳述,並認有保密其姓名、住居所等人別資料,以保護其人員或被陪同人安全之必要者,準用之。

前三項規定,於依法以言詞陳述時之筆錄代書狀準用之。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並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一、二及範例),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第5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格式記載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第6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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