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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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人事室. 最後更新日期:2018-01-08. 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046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3 條. 第一條本條例依內政部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營建署首頁 ::: 首頁|網站導覽|署長信箱|English|常見問答|RSS訂閱|RSS聯播 站內檢索 熱門關鍵字: 國家公園、 前瞻基礎建設、 住宅補助... 進階檢索 ::: 最新消息 關於營建署 署長簡介 認識營建署 組織職掌與願景 各單位職掌 人員編制 識別標誌 營建署家族 營建業務 所屬機關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 業務新訊 公開閱覽 法規公告 解釋函彙編 徵才公告 活動新訊 審議委員會 內政部區委會 內政部都委會 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 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 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 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 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 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 內政部住宅審議會 政府資訊公開 主動公開資訊 說明會 所屬機關資訊公開 政府出版品 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 個人資料保護 開放資料服務 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 主管公資達20%企業 內部控制聲明書 便民服務 單一窗口 線上申辦 申辦表單 下載專區 人民陳情 檔案申請閱覽 推動公文電子交換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政風園地 身心障礙諮詢 本署聯絡資訊 影音中心 國土計畫 都市更新 住宅管理 國家公園 工程建設 新市鎮建設 兒童版 其他 主題報導 專題報導 期刊推薦 建築物公共安全 建築師開業管理 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 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 更多營建資訊系統 營建法令查詢 雙語詞彙對照表 常用專業用語 最新消息NEWS ::: 首頁/最新消息/法規公告 法規公告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人事室 最後更新日期:2018-01-08 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0462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3條 第一條 本條例依內政部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全國土地綜合開發計畫之策劃事項。

二、關於區域計畫之規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市鄉計畫、舊市鎮更新、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都會地區建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新市鎮開發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國民住宅興建與管理之策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國家公園之規劃、建設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保護自然環境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九、關於建築管理之督導與建築技術、建築材料之研究及審核事項。

十、關於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建築業、鑿井業、建築師及有關營建之土壤鑽探業、工程顧問公司暨專業技師等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市區道路、自來水、下水道、市區公園建設之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工程受益費、工程計畫及徵收範圍之審核、督導事項。

十三、關於工程招標制度之推行及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營建行政事項。

第三條 本署設綜合計畫組、都市計畫組、國民住宅組、國家公園組、建築管理組、公共工程組。

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五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六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技正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八人,視察二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科長十四人至十八人,專員四人至六人,編審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人,科員十二人至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五人,科員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六人至八人,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本署於必要時,得層報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十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結構工程、衛生工程、水利工程、林業技術、經建行政、地政、法制、人事行政、會計、統計、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本署對外公文以內政部名義行之。

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一、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二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定,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發布日期:1981-01-21   返回 置頂 ::: 交通位置|投票區|相關網站|雙語詞彙對照表|本署服務資訊|隱私權保護政策|資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住宅管理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其他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 今日瀏覽人數:  總瀏覽人數:  最後更新日期: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版權所有©copyright2021建議最佳瀏覽環境:Chrome17、FireFox3.0、IE8.0以上版本螢幕解析度:1024*768【地址】105404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電話總機】(02)8771-2345【各業務單位聯絡電話】【交通位置】 關閉FB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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