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保險利益 - 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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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二節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之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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