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保險利益 - 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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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二節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之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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