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請求分配的金錢、股票、不動產等財產如何計價?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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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要先計算出夫妻名下財產的範圍及價值, ... 實務上對於不動產的分配,處理方式是「房子在誰名下,就還是屬於 ... 離婚請求分配的金錢、股票、不動產等財產如何計價? 文:王如玄(認證法律人) FB LINE LINE Email download ‧ 家庭‧父母子女 /婚姻 ‧ 3   0 刊登:2019-03-15 ‧最後更新:2020-07-03 本文 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要先計算出夫妻名下財產的範圍及價值,才能知道誰多、誰少,而又是「誰該給誰多少錢」。

(見圖1) 圖1 婚姻關係結束,請求分配的財產該如何計價? 資料來源:王如玄 / 繪圖:Yen 計算價值的時點 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範圍及價值的計算時點視情況不同,在離婚時以離婚起訴時點來判斷[1],在死亡時則以死亡時間來決定。

不過,若是脫產需要追加計算的情形,則是按處分財產時來計算其價額。

存款、股票怎麼計算價值 夫妻財產如果是存款,金額多少一目了然,但如果是股票,則以離婚起訴當日股票價格計價。

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依收盤價(經核准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掛牌買賣前,以承銷價或推薦證券商認購價);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及非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價值,依資產淨值換算。

債權,依債權額;基金,則依基金淨價估定時價。

不動產如果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怎麼分配給兩個人? 離婚時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配一半的房子所有權?實務上對於不動產的分配,處理方式是「房子在誰名下,就還是屬於誰」,但必須換算出不動產的價值,除以二後支付現金給另外一方,拿到不動產的人如果拿不出現金,就必須先去借錢支付[2]。

例如:房子是先生的,分配剩餘財產時,房子還是屬於他的,但是他必須把房子換算成金額,支付總價的一半給妻子。

沒有房子的一方,除非對方同意,不然不能要求與他方共有這筆不動產[3],當然也無法進一步要求「你把房子給我,換我分一半現金給你」[4]。

不動產怎麼計算價值?是以公告現值或市場價值來計算? 至於不動產的價值,其計算標準為何?行政機關「課稅時」常見土地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課徵。

但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則必須依照市場價格來分配才合理。

因為眾所周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值遠低於市場行情。

實務上法院會請鑑價公司鑑價後再予以計算其價值。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在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其財產之增加,係夫妻共同努力、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妻因協力所得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權利。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價值計算基準,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一旦提起離婚之訴,其婚姻基礎既已動搖,自難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是夫妻因判決而離婚,其婚後財產範圍及其價值計算基準,以提起離婚之訴時為準。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第一項乃增訂『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時,其以起訴時為準』」。

 之所以會有這種現象,是因為民法上「債權」跟「物權」是分開的:金錢是「債權」,不動產所有權是「物權」。

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82號民事判決意旨:按民法第1030條之1關於夫妻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係指就雙方剩餘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金錢數額而言。

又前開權利之性質,乃金錢數額之債權請求權。

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之權利,自不得就特定標的物為主張及行使。

是以,除經夫妻雙方成立代物清償合意,約定由一方受領他方名下特定財產以代該金錢差額之給付外,夫妻一方無從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逕為請求他方移轉其名下之特定財產。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按我國民法夫妻財產制除另有契約約定外,係採法定財產制(即原聯合財產制),夫或妻各自所有其婚前或婚後之財產,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一千零十八條規定參照)。

惟夫或妻婚後收益之盈餘(淨益),實乃雙方共同創造之結果,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使他方得就該盈餘或淨益予以分配,始符公平。

為求衡平保障夫妻雙方就婚後財產盈餘之分配,及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時,參考德國民法有關夫妻法定財產制即『淨益共同制』之『淨益平衡債權』規範,增設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原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得就雙方剩餘婚後財產之差額請求分配。

所謂差額,係指就雙方剩餘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金錢數額而言。

上開權利之性質,乃金錢數額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之權利,自不得就特定標的物為主張及行使。

是以,除經夫妻雙方成立代物清償合意(民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參照),約定由一方受領他方名下特定財產以代該金錢差額之給付外,夫妻一方無從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逕為請求他方移轉其名下之特定財產。

此與適用共同財產制之夫妻,依民法第一千零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就共同財產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請求分割之情形,尚有不同。

」  法院實務認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抽象的金錢債權,而非對特定之物(動產或不動產)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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