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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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有發起人者,發起人對於其所提供受託機構辦理受益證券之募集、發行或私募之資料,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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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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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動產投資信託(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REITs). 係先有資金的證券化模式,由受託機構先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向投資人.
- 5不動產投資信託(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
指受託機構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投資標的,並交付投資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