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販售犬隻,需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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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犬隻繁殖、買賣、寄養(住宿)或於網路販賣犬隻皆需依法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非法從事前揭行為經查證屬實將依法可處新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 :::首頁網站導覽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搜尋 搜尋 單位介紹單位簡介所長簡介組織編制承辦業務位置圖施政計畫流浪動物中途之家野生動物急救站鯨豚救助中心公告與活動最新消息業務活動公告招標資訊防治宣導豬病防治禽病防治草食動物防治水產動物防治寵物疾病防治防疫報報藥物殘留檢測資訊公開政府資訊公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專區相關連結行政院各部會屬農委會所屬機關農民團體其他農業相關資訊站農產品行銷中央研究院農業大專院校禽流感防治網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常見問答 首頁 網站導覽 單位簡介所長簡介組織編制承辦業務位置圖施政計畫流浪動物中途之家建築物概況繫留動物管理收容處理原則收容處理作業流浪動物收容之遠景更多野生動物急救站鯨豚救助中心最新消息業務活動公告招標資訊豬病防治禽病防治草食動物防治水產動物防治寵物疾病防治防疫報報藥物殘留檢測政府資訊公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專區行政院各部會屬農委會所屬機關農民團體其他農業相關資訊站農產品行銷中央研究院農業大專院校禽流感防治網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表單下載常見問答 > ::: 公告與活動最新消息業務活動公告招標資訊 ::: 最新消息 首頁 公告與活動最新消息 網路販售犬隻,需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無照販犬依「動物保護法」最高可處25萬元罰鍰! 日期:100-06-02    聯絡人:          「動物保護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犬隻繁殖、買賣、寄養(住宿)或於網路販賣犬隻皆需依法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非法從事前揭行為經查證屬實將依法可處新台幣5至25萬元,本縣本(100)年已陸續開罰網路違法販犬案計2件。

       為杜絕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過度飼養繁殖及虐待動物,本縣本年度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加強查緝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計畫」,動植物防疫所將加強查察本縣所有寵物相關業者及網路違法案件,若有無照經營特定寵物業即依法處理,以維護動物福利,並保障合法寵物業者及消費者權益。

       民眾自行所飼養的小狗若在網路論壇或是各種網頁公開刊登販售資訊,即屬違法行為,宜蘭縣政府呼籲民眾勿以身試法,而消費者應選擇合法特定寵物業者才有保障。

另合法領有許可證業者若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依法需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有關特定寵物業申請資訊可至動植物防疫所網站(http://animal.e-land.gov.tw/)下載表單或與該所(960-2350)詢問。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100-06-02 回上一頁 回首頁 ::: openclose單位介紹單位簡介所長簡介組織編制承辦業務位置圖施政計畫流浪動物中途之家野生動物急救站鯨豚救助中心公告與活動最新消息業務活動公告招標資訊防治宣導豬病防治禽病防治草食動物防治水產動物防治寵物疾病防治防疫報報藥物殘留檢測資訊公開政府資訊公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專區相關連結行政院各部會屬農委會所屬機關農民團體其他農業相關資訊站農產品行銷中央研究院農業大專院校禽流感防治網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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