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辦法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一)公會公函;. (二)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申請書(如附件-1);. (三)辦理推廣 ...
Skiptomaincontentblock
將這篇文章推薦給好友
標題:補助規定與申請/核銷注意事項
內容:補助規定與申請/核銷注意事項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16類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補助與辦理核銷時,應依下列...
好友E-Mail:
必填
推薦人:
推薦原因:
驗證碼
必填
驗證碼輸入錯誤!
取消
寄出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協助廠商出口
拓銷資源(影片)出口拓銷資源
補助資源
金融協助
經貿往來
全球商機資訊國際情勢分析
貿易統計
貿易救濟障礙
雙邊貿易協定
新南向政策專網經貿簡報
會展產業發展
推動會展產業發展
會展中心營運及管理
輔導資源
貿易法規與管理
貿易法規
貿易管理
高科技貨品管理
國際組織協定
WTO、APEC等國際經貿組織
CPTPP等區域經濟整合
關於貿易局
位置簡圖沿革
組織架構與職掌
局長簡介副局長簡介
高雄辦事處
經濟部駐外單位聯絡我們
新聞與公告
公告訊息新聞稿本局活動訊息
徵才公告
招標資訊即時新聞澄清
熱門關鍵字:
振興紓困廠商基本資料新南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熱門關鍵字:
振興紓困廠商基本資料新南向
協助廠商出口
拓銷資源(影片)出口拓銷資源
補助資源
金融協助
經貿往來
全球商機資訊國際情勢分析
貿易統計
貿易救濟障礙
雙邊貿易協定
新南向政策專網經貿簡報
會展產業發展
推動會展產業發展
會展中心營運及管理
輔導資源
貿易法規與管理
貿易法規
貿易管理
高科技貨品管理
國際組織協定
WTO、APEC等國際經貿組織
CPTPP等區域經濟整合
關於貿易局
位置簡圖沿革
組織架構與職掌
局長簡介副局長簡介
高雄辦事處
經濟部駐外單位聯絡我們
新聞與公告
公告訊息新聞稿本局活動訊息
徵才公告
招標資訊即時新聞澄清
資訊分享政府資訊公開English
:::
首頁經貿往來貿易救濟障礙協助業者因應貿易救濟補助辦法
回上一頁
補助規定與申請/核銷注意事項
2022-03-31
多邊組第二科
補助規定與申請/核銷注意事項
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16類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補助與辦理核銷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應注意事項
說明
一、補助對象
(本辦法第6條附表第16類)
(一)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二)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二、提出申請期限
(本辦法第6條附表第16類)
應於最後調查或複查認定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補助項目
(本辦法第6條附表第16類)
律師費、會計師費或顧問費;但不包括律師、會計師與顧問之機票費、食宿費及其他相關之個別支出費用。
四、補助範圍與申請資格
(本辦法第19條至第23條)
(一)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補助,包括反傾銷稅、平衡稅、防衛措施及其衍生案件之調查或複查等應訴。
(二)申請應訴反傾銷稅與平衡稅案件之補助,申請單位代表之應訴廠商出口涉案產品至提控國之數量,應占我國出口該產品至提控國總數量比例達25%以上。
但經所屬公會提供相關資料,並經評估廠商之應訴對整體涉案產業確有實質助益者,不在此限。
(三)應訴反傾銷與平衡稅案件得按初始調查、司法複查、期間複查及落日複查階段逐次申請補助。
經落日複查仍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案件,得就嗣後影響涉案產業全體之相關複查再申請1次補助。
(四)申請應訴防衛措施案件者,應協調國內業者共同聘請律師因應調查,並得按初始調查、期間複查及延長調查階段逐次申請補助。
五、補助金額上限
(本辦法第24條)
應訴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補助金額,依符合補助項目之40%核給,且每次申請之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
六、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本辦法第9條)
(一)公會公函;
(二)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申請書(如附件-1);
(三)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2);
(四)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經費預算表(如附件-3);
(五)律師或會計師或顧問委任契約書影本;
(六)公會立案證明或組織章程影本;
(七)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應敘明廠商出口涉案產品至提控國數量比例達25%之文件,並提供佐證數據。
七、計畫變更
(本辦法第12條)
(一)申請補助案獲通過後,如欲變更原計畫內容(例如展延計畫期間、新增及變更委任契約項目或價金等),受補助單位應依據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本局申請,並依據同條第4項規定由本局審查變更是否合乎原補助目的及補助金額配置是否適當。
另若本局核可該等計畫變更,實際核銷總金額仍以原核准之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若遇有調查國因故推遲調查期限,造成超出原計畫截止日期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原訂計畫執行期間截止前儘速向本局申請計畫執行期間展延。
八、核銷經費
(本辦法第16條及第25條)
(一)補助案經核定生效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檢具發生之費用向本局辦理核銷,如計畫因調查期程有跨年度情形者,各年度發生之費用應於當年度完成核銷,並於年度結束前檢具各該年度發生之費用向本局辦銷。
核銷應備文件如下(如附件-4):
1.受補助單位公函及公會存款帳號影本;
2.本局核准函影本;
3.受補助單位經費收支明細表及請領補助款之領據(正本);
4.支用單據:
(1)受補助單位支出憑證黏存單;
(2)受補助單位支出機關分攤表;
(3)應訴廠商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領據;
(4)支付聘請律師委任契約書影本、律師收據(Invoice)、匯款水單;
5.檢討報告(應訴案件經最後認定後提交,報告內容應含本案答辯過程及結果、本案貿易救濟法令及調查程序與執行有無與WTO貿易救濟相關協定不相符合之處、應訴心得及未來應注意事項)。
(二)非本國文之原始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三)支用單據若正本遺失或另供其他用途使用者,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蓋受補助單位(或應訴廠商)大小章,以及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簽名。
(四)受補助單位及應訴廠商申請核銷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補助案當年度發生之費用若未能於該年度完成核銷,應事先向本局申請保留相關補助款,並於下一年度儘速檢具完成核銷作業。
九、支用單據之退還、保存與查核
(本辦法第16條、第18條、第26條及第28條)
(一)經核銷後,支用單據由本局以雙掛號退還受補助單位存管。
(二)受補助單位收受該等退還之支用單據後經點收確認無誤,受補助單位應依其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及會計制度辦理保存及銷毀。
(三)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本局得按實際業務需要,派員實地赴受補助單位稽查支用單據自行存管之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四)受補助單位未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本局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1年至5年。
點擊率:1434
附件
附件-1辦理推廣業務補助申請書.odt
附件-2辦理推廣業務補助申請補助計畫書.odt
附件-3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經費預算表.odt
附件-4核銷應備相關文件.odt
1110331_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申請補助與辦理核銷注意事項.pdf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若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另開視窗)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
網站導覽
協助廠商出口拓銷資源(影片)出口拓銷資源補助資源金融協助
經貿往來國際情勢分析貿易統計貿易救濟障礙對台貿易障礙雙邊貿易協定全球商機資訊新南向政策專網經貿簡報
會展產業發展推動會展產業發展會展中心營運及管理輔導資源
貿易法規與管理貿易管理高科技貨品管理貿易法規
國際組織協定WTO、APEC等國際經貿組織CPTPP等區域經濟整合
關於貿易局沿革組織架構與職掌經濟部駐外單位聯絡我們局長簡介副局長簡介高雄辦事處
新聞與公告公告訊息新聞稿本局活動訊息徵才公告招標資訊即時新聞澄清
資訊分享各國貿易推廣機構出國及赴大陸計畫旅費支出情形為民服務重要連結廉政專區常見問答雙語詞彙性別平等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函釋與裁量基準施政計畫及業務統計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行政指導文書預算書、決算書、會計月報請願、訴願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推貿基金委外辦理貿易推廣業務個資檔案資訊辦理政策宣導之廣告建築物維護管理情形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0057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02)2351-0271
0800-002-571
(02)2351-7080
民意信箱
高雄辦事處-801604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03號2樓
(07)271-1171
0800-668-682
(07)281-1396
上班時間: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櫃台服務時間:上午9:00~下午5:00(中午不休息)
本網站支援I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600x900以上
政府網站開放資料宣告網站安全政策隱私權政策無障礙網站宣告
瀏覽人次:
173034788
更新日期:
2022-05-19
May192022GMT+8:00
延伸文章資訊
- 1國際貿易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國貿局)為協助國內企業布建海外通路,自102年起依據國貿 ... 部國際貿易局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作業要點」及「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
- 2申請資格 - 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
(1)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國際貿易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2)前一年具有出進口實績(當年度補助作業之實績核計期間為前二年7月1日至前 ...
- 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主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執行單位:經濟部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辦公室(Trade Promotion Project Office, TPPO). 聯絡電話:(02)3343-1185...
- 4經濟部公告「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6 條 ...
(修正條文第六條附表) 第16 條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辦理核銷: 一、經費收支明細 ...
- 5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 Meet Taiwan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執行之。 前項補助業務,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展覽:實體國際展覽指國外直接參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