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廉政) 歷屆試題刑法解答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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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5161810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廉政) 歷屆試題刑法解答 ... 3.基於前行為所形成之危險控制義務:危險行為,是行為人所引起,如野外生火要負責撲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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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51618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廉政)歷屆試題刑法解答?歷屆考古題壹、掌握刑法高分原則:
許多人對刑法有先天上的抗拒,但其實它並沒有像想像中的困難,記得一個重點『刑法沒有固定正確解答』,只要符合邏輯概念,過程論述分明,那麼就會有一定的分數。
這道理有點像『數學的公式』,只要你理解數學公式的來源(刑法總則概念;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再把公式背下來之後,絕大多數的數學題目都可以迎刃而解。
而在刑法運用上也是如此,首先理解有哪些刑法總則概念,再針對重點會考的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加以背誦,最後配合運用太平的簡單學會寫刑法的公式,那麼穩拿刑法基礎分數,就再也不是問題了。
而且好好運用『刑法的寫題技巧』,而不是陷於專研於刑法的學術領域。
那麼,你將會發現刑法是門很有趣很容易發揮的科目。
之後隨著~刑法能力逐漸增強後,可以補充『各學者不同的觀點理論,加上實務判例的舉例佐證』,如此一來,刑法就可以朝上高分邁進。
貳、分析106年度刑法題目:刑法解題百百種,但就是不知道怎麼在「國考有限時間內,寫出相對應篇幅」。
明明就懂題目中要考的刑法概念,然而卻寫不出來或無法在時間內寫完考試重點,分數反而拿不到高分。
有鑑於此,太平運用刑法公式,讓考生們可以國考規定時間內用最簡單方式學會寫刑法,輕輕鬆鬆穩拿基礎分數。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如何簡單學會寫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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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不作為犯判斷
題目一:甲乙為同居人。
乙染有毒癮,數次因吸毒而入獄。
一日,乙吸毒後,渾身癱軟,性命危急,甲急切準備電召救護車,乙則擔憂因吸毒而再度入獄,極力阻止。
甲因乙的苦求,遲至一小時後,乙完全失去意識,才電召救護車送醫。
送至醫院,已失去生命跡象。
專家鑑定,即使甲並未遲疑,盡速將乙送醫,乙也因為多重器官衰竭,根本無法救治。
問:甲成立何罪?(106高考)
答:本題中,甲是否成立殺人罪之不作為犯,關鍵在於是否對乙有保證人地位,茲就相關說明如下:
(一)保證人地位:行為人對被害法益,有監督保護義務,藉不作為方式而成立犯罪可能,此義務狀態存在稱「保證人地位」。
*****髮妻前神秘→口訣表示
1.依法令規定所生之作為義務:未成年之子女、養子女,父母有扶養義務。
又如警察依法令對人民有保護義務。
2.依契約或其他法律形成之作為義務:如救生員、管理員、警衛,並應包含自願承擔意義,如扶老人過馬路,就有義務保護老人平安過馬路。
3.基於前行為所形成之危險控制義務:危險行為,是行為人所引起,如野外生火要負責撲滅。
4.基於習慣、法律精神之作為義務:就是對危險源監督義務,大致可分人、物、場危險監督。
如物危險源,飼養動物防止侵害他人之義務;人-護士防止精神病人傷人;場-如漆彈業者要負起安全。
5.特定密切關係形成之作為義務:自然血緣親屬(兄弟)、危險共同體、親密共同生活者。
6.判斷標準:保證人地位可以說是不純正不作為的不成文構成要件一,而其因果關係探討採『准因果關係』不作為與結果之間之因果關係,很難予以證明,故僅得以可能性之推測,如行為人有所作為時,結果極可能不致發生時,則認為不作為對結果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
(二)甲未盡速將乙送醫,不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罪之不作為犯:
1.保證人地位:甲基於上述「特定密切關係形成之作為義務」,具保護者保證人地位。
2.客觀上,甲雖有延遲防止乙死亡結果,但依題示即使甲並未遲疑,盡速將乙送醫,乙也因為多重器官衰竭,根本無法救治。
3.基於「任何人均無義務為不可能之事」法理,甲不具「防果可能性」,故甲之欠缺該「救助作為可能性」。
(三)結論:即使甲並未遲疑,盡速將乙送醫,乙也因為多重器官衰竭,根本無法救治,甲不成立犯罪。
考點分析:因果關係、中止(障礙)未遂判斷
題目二:甲暗夜持刀追殺乙,企圖置之於死地,揮刀兩次,砍傷乙之手臂。
乙驚慌逃命,甲追逐數百公尺,氣力不繼,無法再追。
乙慌不擇路奔逃,並不知道甲已經放棄追逐,略一恍神,跌入一處深洞,因跌勢凶猛,頭骨破裂死亡。
乙所跌入的深洞,乃因施工人員丙疏忽所致。
丙負責修復馬路上自來水管線,將人孔蓋掀開後,忘記復歸原位。
問:甲、丙成立何罪?(106高考)
(一)甲砍傷乙手臂後,導致乙意外死亡,不成立刑法殺人既遂罪或過失致死:
1.相當因果關係:指在經驗法則下,綜合當時所有行為所存在之事實,作客觀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在此環境,有此行為之相同條件下,均可發生相同結果者,則該條件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和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題中,兩者難謂有相當因果關係,乙之死亡結果,對甲而言,乃因為第三人所造成之法律因果,甲不負殺人既遂罪責。
2.以客觀歸責判斷:甲雖製造了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但其死亡結果屬異常因果歷程(第三人處置不當造成);主觀上甲並無此認識,純屬意外,否定客觀可歸責性。
3.小結:甲因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一)甲持刀追殺乙,揮刀兩次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對其行為將致乙死亡有知與欲,有殺人之故意;客觀上,甲揮刀兩次,無論依何種著手理論均可認甲之行為已達殺人行為之著手階段。
2.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另兇刀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得沒收之。
3.法律上之效果:甲未遂之行為,應為刑法第25條第1項『普通未遂』,無不罰或免除其刑之適用。
(三)丙將人孔蓋掀開後,造成乙意外死亡之行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1.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
2.構成要件該當:丙負責修復馬路上自來水管線,卻將人孔蓋掀開後,忘記復歸原位。
丙違反了該風險消滅之「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並因丙之業務身份,符合業務加重罪責。
3.成立本罪:丙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考點分析:偽造及行使公文書、詐欺取財;公式一既遂運用
題目三:甲為某市政府科員,承辦與違建無關的業務。
一日,甲以市政府名義發函於乙,告以乙家頂樓的加蓋屬於違建,必須限期拆除。
乙為此驚慌不已。
甲繼而電告乙,謊稱可以透過關係設法緩拆,但必須給付公關費用。
市府公文雖假,但乙處在巨大壓力下,只能匯款十萬元至甲指定的帳戶。
不數月,乙的違建依然遭到拆除。
問:甲成立何罪?
(一)甲以市政府名義發函於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11偽造公文書罪:
1.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2.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甲非承辦違建業務,卻以市政府名義發函於乙,為無製作之權而冒名製作不實之內容,符合偽造之要件;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本罪故意。
3.小結:甲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以偽造公文通知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16條行使變造文書罪:
1.成立偽造公文書罪,已如上述。
2.將此偽造公文書據以向乙提出之行為,符合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之主、客觀要件。
3.小結:甲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謊稱可以緩拆但須公關費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1.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2.甲說-成立恐嚇取財罪:乙家屬於違建,但甲無權要求價款之權利,故為非合法受領給付,應具非難性,係對乙為惡害的通知;並使乙心生恐懼,而支付十萬元,係為財產處份。
3.乙說-成立詐欺取財罪:客觀上,行為人甲施用詐術提供「違反了真實資訊」資訊,被害人乙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匯款十萬元之處分財產法益;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故具本罪故意。
4.小結:本題採乙說,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
(四)結論:甲成立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兩者吸收關係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另與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考點分析:詐欺罪判斷;公式一運用
題目四:甲在小吃店買餐點,要價一百元,甲付給店員乙五百元,乙找給零錢四百元。
甲見乙忙碌不堪,心神不專,告訴乙應該找回九百元,因為甲給的是一千元。
乙心疑,甲正色曰:「可以調閱監視錄影器」。
乙分身乏術,依意找給九百元。
乙營業結束後,察看監視錄影器,始知受騙。
數日後,甲再度光顧同一小吃店,店員乙認出甲的形貌,不動聲色。
甲買早點,要價一百元,甲付給五百元,乙故意找給九百元,甲以為乙忙中有錯,欣然把九百元取走。
乙則呼喚同事將甲攔下。
問:甲的前後兩次行為成立何罪?(106高考)
(一)甲於店主電話時矢口否認找錯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1.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2.構成要件該當:要具有行使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為財產之處分及致生財產損害等要件。
(1)客觀上,甲佯裝支付一千元且以「可以調閱監視錄影器」相告,係向乙傳達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乙信以為真,而放棄權利之行使,因而導致財產之損失,符合詐欺得利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2)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並具有不法得利之意圖,符合主觀之要件。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以為乙忙中有錯,把九百元取走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1.否定說(實務見解採之):構成要件不該當。
(1)所謂行使詐術:係傳達與事實不符的資訊,而行使詐術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之方式。
(2)本題中,甲並無積極傳達任何資訊的作為,最多為屬不作為,然並不具保證人地位,不符合客觀構成要件。
(3)行為人既無施以詐術,亦無告知店員找錯了錢之義務,僅僅因道德上之貪念予以收受,應為民法上不當得利之問題,店員應循民事程序予以請求返還之。
2.肯定說(少數見解):雖然他人自行錯誤,以致多找錢給甲,但不代表該筆款項為贈與甲之行為,其默許之行為,為詐術之行使,該當本罪。
3.小結:本題採否定說,甲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三)結論:甲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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