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學力鑑定考試前,應邀集學校、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試務委員會,就試務事項予以研議,並得聯合辦理之。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11月15日
法規類別:
行政>教育部>終身教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如下: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第3條
學力鑑定考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學力鑑定考試,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學力鑑定考試前,應邀集學校、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試務委員會,就試務事項予以研議,並得聯合辦理之。
第5條
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一、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二、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
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報考資格年齡,採計至應試當年之九月一日。
第6條
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如下: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國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前項學力鑑定考試所定科目均及格,或當次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第7條
應考人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其進入或離開試場、應攜帶或不得攜帶之文件與物品、作答之方式、停止作答之情形、在試場應遵行之秩序,違反者之扣減分數、不予計分、不准參加學力鑑定考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學力鑑定考試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8條
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考生實際需要,在考場設施、考卷呈現、考試輔具、作答時間及作答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調整因應之。
第9條
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同等資格;單科考試科目達六十分及格者,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採認,俟其全部科目均達六十分時,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前項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之發給、換發或補發,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第10條
學力鑑定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或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考試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已發給證書或證明書者,註銷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11條
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其時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延伸文章資訊
- 1【110高中學力鑑定】8/20-8/23報名,10/3考試 - 大學問
學力鑑定考試的計分方式是:各科成績以100分為滿分,60分及格。若以身心障礙身分報名,則各科成績可加分25%。 當次學力鑑定考試所有考科均報考且 ...
- 2111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學力鑑定考試簡章公告 - 教育部
- 3<考試簡介>「112年高職學力鑑定考試」 - 考友社
學歷(力)不僅可作為個人能力之證明,亦是求學、求職的基本條件,為鼓勵國民自學進修,教育部舉辦高中(職)學力鑑定考試,考試及格發給合格證書,承認具有 ...
- 4甚麼是同等學力,如何認定呢? | 教務處註冊組 - 松山工農
- 5<考試簡介>「112年高中學力鑑定考試」 - 考友社
學歷(力)不僅可作為個人能力之證明,亦是求學、求職的基本條件,為鼓勵國民自學進修,教育部舉辦高中(職)學力鑑定考試,考試及格發給合格證書,承認具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