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補助課程,免費上課申請資格說明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業訓練。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 ... 選單 MENU .失業補助課程,免費上課申請資格說明 失業補助課程,免費上課申請資格說明   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委辦(含桃園市政府委辦)之職業訓練身分別:   1.曾有勞保記錄,目前未加保勞保且不具特定對象身分者,免繳自行負擔訓練費用。

2.一般國民之失業者(從未有加保紀錄,或不具特定對象身分加保於工、農、漁會),需自行負擔20%訓練費用。

3.特定對象參訓者,得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訓練費用。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一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業訓練。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影本。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及施行後之身分適用認定,依就業保險法第6條第1、2項規定辦理。

二 獨力負擔家計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 (一)失業者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6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1.在學證明指25歲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2.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 中高齡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年滿45歲至65歲間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身心障礙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影本。

  五 原住民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六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七 長期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開訓前1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八 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自該婦女最近1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親屬範圍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喪假喪亡對象)。

(三)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載明離職日)。

(四)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資料。

  九 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家庭暴力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十 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更生受保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出監證明或其他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十一 15歲以上未滿18歲有就業需求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一、資格條件: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業未就學少年。

未就學係指完成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且無學籍或休學狀態。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切結書(如附件3-4)。

(三)如為休學中,應再檢附休學證明文件。

  十二 新住民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3款規定之新住民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十三 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性侵害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十四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影本。

  十五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取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十六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十七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下列資格,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6年內報名參訓者: (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正本。

  十八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依勞動部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助計畫認定之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家屬因重大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重大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十九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充電起飛計畫第6點第1項第2款規定之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屬適用本對象資格條件之勞工相關證明文件(可由系統勾稽者免繳)。

  二十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提升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之自立少年資格,且於身分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報名參訓之失業者: (一)以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2處以上安置,仍無法適應機構生活,經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且具自立生活能力者優先,且應至少服務至其年滿18歲。

(二)年滿18歲結束安置1年內者。

(三)結束安置逾1年,經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者。

(四)其他經受委託之安置教養機構或民間團體評估有需要自立生活,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同意提供其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自立少年身分證明文件。

  二十一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本項適用對象包含高風險家庭成員及遊民等失業者。

二十二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適用對象為逾中高齡定義之年齡者。

二十三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曾取得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之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影本。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及施行後之身分適用認定,依就業保險法第6條第1、2項規定辦理。

二十四 其他經中央勞政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依規定辦理。

  ※具備上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若對於身分別還有任何問題,請於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8:00)聯繫協會工作人員(03-3378075),謝謝! 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80號4樓TEL:03-3378075 本日瀏覽此頁:0 │ 本月瀏覽次數:476 │ 總瀏覽次數:1610251 COPYRIGHT©2016社團法人桃園市職訓教育協進會AllRightsReserved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