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8-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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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文件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依第五條規定拓模一份向印信原製發機關報備。

製版及套印過程中,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院本部>通用目 第8條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文件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依第五條規定拓模一份向印信原製發機關報備。

製版及套印過程中,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底片、印版應予銷燬或指定單位或人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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