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與臺灣省私立高中學術性向資優教育設班計畫及鑑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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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置方式:採集中式資優班、分散式資優方案及縮短修業年限方式辦理。

(六)特教通報:學校應將經資優鑑定通過之學生,通報至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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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班計畫規定事項如下: (一)送審對象:已核定之學術性向資優班之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 學。

(二)送審日期:學校應於三月中旬將學術性向資優教育設班計畫及簡 章送本部審核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申請鑑定事宜。

(三)師資規劃:應依序遴選符合下列條件之教師擔任: 1.修習資優教育三學分(或五十四小時)以上各類科之合格教師 。

2.曾參加各類資優教育研習時數超過三十六小時之各類科合格教 師。

3.對各類科教學有深入研究或特殊表現,並有意願參加資優教育 進修十五小時以上,且應於二年內完成進修之優良合格教師。

(四)每班名額: 1.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每班學生 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2.資賦優異學生人數,超過二十人者得成班,不足二十人者,以 資優教育方案輔導。

(五)安置方式:採集中式資優班、分散式資優方案及縮短修業年限方 式辦理。

(六)特教通報:學校應將經資優鑑定通過之學生,通報至本部特殊教 育通報網。

三、鑑定程序公告(簡章)規定事項如下: (一)鑑定流程及程序: 1.應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規定辦理。

2.資賦優異學生安置前,應經多元、多階段之評量方式鑑定(包 括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後 ,始得提供適性安置。

3.鑑定程序:應依下列管道之一辦理: (1)測驗考試管道: A、初選: a.國中基本學力測驗相關科目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b.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 等級九十七以上。

B、複選:實作評量及觀察等多元評量。

C、綜合研判:學校將通過複選優異學生之測驗成績及相關 書面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鑑輔會進行綜合研 判。

(2)書面審查管道: A、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 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名)獎 項。

B、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 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C、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 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二)鑑定時程:學校就七月至八月、八月至九月或九月至十月之三個 時程,擇一辦理。

(三)鑑定報名費:新臺幣二百八十元。

(四)鑑定報名費優待資格及應檢附之證件: 1.資格: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報 名費全部減免。

2.證件: (1)低收入戶子女: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

(2)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 失業「再」確認、失業給付申請書與給付收據及戶口名簿影 本(證明文件之有效日期應超過報名日期)。

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設班學校得進行評鑑、訪視及書面審查;未符 合要求者,應予以輔導、糾正,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取 消辦理資格、停止招生並懲處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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