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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或檢察官針對案件性質,選任具有「特別知識經驗」者進行鑑定,協助認定犯罪事實。

法律固然沒有限制鑑定人的資格,但實務上仍需一定學經歷與專業經驗者才可以當 ... Togglenavigation 名詞收集 名詞查詢 名詞查詢 熱門字詞 民事: 比例原則、系爭、失所附麗、矧、上訴 刑事: 比例原則、緩刑、上訴、免訴判決、處分權原則 行政: 比例原則、系爭、失所附麗、矧、非不得 家事: 比例原則、系爭、失所附麗、矧、上訴 每日一詞 選任鑑定人 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法官或檢察官針對案件性質,選任具有「特別知識經驗」者進行鑑定,協助認定犯罪事實。

法律固然沒有限制鑑定人的資格,但實務上仍需一定學經歷與專業經驗者才可以當鑑定人。

法院備有鑑定人名冊,將鑑定人之專長、學經歷等事項,列於表單,以供選擇。

選任鑑定人時,需考量客觀公正性,不可有利益衝突,否則當事人可聲請迴避。

按現行法規定,鑑定人有報告義務,必須到法庭具結,並接受當事人的詰問與法院的訊問,例外可用書面方式提供鑑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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