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接受80歲長者的抵押貸款申請,合理嗎?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之後,經由老張的女兒小芬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法院於104年3月間裁定宣告老張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小芬擔任老張的法定代理人。
:::
回首頁
金融素養知識
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銀行
銀行接受80歲長者的抵押貸款申請,合理嗎?
跳過字級設定、列印、分享輔助選單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分享
Facebook
Line
Plurk
Twitter
友善列印
加大字級
縮小字級
金融素養知識
宣導活動
金融消費者活動
金融業者活動
講師派員申請
金融消費者申請
數位課程申請
金融知識天地
看漫畫輕鬆學
金融知識分享
宣導檔案下載
相關金融知識宣導網
案例分享
宣導影音
微學習課程
宣導短片
微電影
媒體及廣播
電子報
電子報訂閱
歷史電子報
評議教育年鑑
銀行接受80歲長者的抵押貸款申請,合理嗎?
發布日期:2018-09-28
申請人怎麼說…
老張已經80幾歲了,本身並不識字,因為89年時腦部中風,導致產生腦部相關後遺症及罹患失智症,而有行動不便、語言障礙、失智及精神失常等症狀,且無法辨識事理、與他人正常溝通、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等。
之後,經由老張的女兒小芬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法院於104年3月間裁定宣告老張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小芬擔任老張的法定代理人。
某日小芬調閱地籍異動索引與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發現老張所擁有的土地及房屋在99年3月間由A銀行設定抵押權登記,之後又陸續數次辦理信託登記、權利價值變更登記及塗銷信託登記等土地登記行為,一直到最後一次調閱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時,A銀行仍然設定有700萬元左右的最高限額抵押權。
小芬認為,老張有語言障礙、失智、精神失常等症狀,在此情形下,A銀行如何取得老張「清楚並理解的同意」進行相關法律行為,並多次辦理不動產登記事宜?小芬並質疑,A銀行在放款程序如何與老張電話照會?如何評估老張的狀況跟資產適合核貸?對保時如何確認老張神智清楚且明白設定信託登記或抵押權登記的法律效果?有無經他人冒貸的可能性?
為此,老張曾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陳情檢舉,但A銀行對於老張應有的權益並未妥善處理。
而A銀行不只一次對保不實,從99年起在老張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情況下接連數次違反銀行法相關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控制度及作業程序,導致老張蒙受重大損失。
因此,老張提起評議申請,請求確認老張與A銀行間就該不動產在99年3月間所設定權利人為A銀行的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
銀行怎麼說…
A銀行主張,與老張間從99年到102年的交易往來都是依照A銀行的授信規範辦理,在此期間老張都沒有神智不清或精神錯亂的情況,也沒有受法院監護或輔助的宣告,雙方間的交易往來都屬於合法有效的法律行為。
老張的監護人小芬是在104年間才向法院聲請宣告老張為受監護之人。
本案在102年辦理續約時,是老張親自到承貸分行辦理對保事宜,老張並沒有意識不清或精神錯亂的情況,而且老張的子女小芬、阿良是見證人,小芬更是該續約案的保證人,對於當時對保的情形應該清楚。
A銀行主張,銀行承辦人員確實依據相關規範辦理對保手續,審核、撥貸也符合授信程序,承作期間均查無老張受法院監護宣告,99年到102年與老張間的交易往來老張都有辨別事務的能力,且貸款金額確實撥入老張本人帳戶,老張也有動用該筆借款。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一、老張是在104年3月間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老張的女兒小芬擔任老張的監護人。
而由該裁定可知,老張在99年3月間還不是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老張是21年出生,在99年間辦理該不動產的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是年滿20歲的成年人,在沒有受到任何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情況下,自然仍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除了符合民法第75條後段的情形外,不能認為無效,更沒有所謂應該經過輔助人同意否則不生效力的問題。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一、依據民法的規定,對於行為能力的有無或限制,原則上是以年齡作為區別的標準(參照民法第13條),而依據年齡區分的結果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如果有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狀況;或者因此導致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者,固然可以分別在符合民法第14條、第15條之1規定的情形下由法院作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而使其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但是,在受到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前,除了有民法第75條後段的情形(意思表示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外,仍不能因此認定依據年齡區分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為無效,更沒有所謂應該經過輔助人同意才生效的問題。
二、老張主張因為89年時腦部中風,導致產生腦部相關後遺症及罹患失智症,而有行動不便、語言障礙、失智及精神失常等症狀,早已無法識別人物、理解事務,因此在99年3月間就其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時候,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顯然不足,所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法律行為應該不存在。
然而,老張是在104年3月間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老張的女兒小芬擔任老張的監護人。
而由該裁定可知,老張在99年3月間還不是受監護宣告之人。
又老張是21年出生,在99年間辦理該不動產的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是年滿20歲的成年人,依據前述說明,老張在沒有受到任何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情況下,自然仍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除了符合民法第75條後段的情形外,不能認為無效,更沒有所謂應該經過輔助人同意否則不生效力的問題。
三、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
而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99號民事判決意旨,當事人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就該事實有舉證的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民事訴訟如果是由原告主張權利,應該先由原告負舉證的責任,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的事實為真,則被告就其所抗辯的事實縱使無法舉證,或所舉出的證據有瑕疵,也應該駁回原告的請求。
查老張是21年出生的成年人,主張因為腦部中風導致產生腦部相關後遺症及罹患失智症,而有行動不便、語言障礙、失智及精神失常等症狀,在設定該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時候處於無法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情形,此一主張自然應該由老張負舉證責任。
而雖然老張提出104年的法院裁定、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病歷資料光碟、預防走失手鍊申請者基本資料索引卡等資料作為證據,固然可以認定老張罹患失智症,並且自104年起受監護宣告,但是並無法依據這些資料認為老張在99年3月就該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
為求慎重,經諮詢本中心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分別大概是:(一)依據病歷記錄,老張在89年因中風就醫,雖然中風有可能會有相當程度的恢復,不過以當時老張的年紀,再加上於94年所作的腦部影像發現有多處小洞性梗塞,且出現妄想等精神症狀,合理懷疑老張自89年中風後可能有好幾次腦部小血管阻塞,會導致認知功能逐漸退化,極有可能在99年已經有失智的情形。
雖然可能還沒有達到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但是在事情的思考與判斷上應該低於同年齡的老人。
(二)從老張提供的資料只能確定老張在103年8月間已經失智,94年8月之前雖然有精神問題,但是並無意識喪失或精神錯亂。
至於老張在99年3月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的認知功能及意識狀態,依據現有資料無法得知。
四、依據前述專業醫療顧問意見可知,老張在99年間或許有可能已經有失智的情形,但是在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時候是否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尚無從得知。
另外,A銀行提出司法院監護輔助宣告事件資料查詢以佐證在該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過程已經盡到查詢老張相關資料的義務,綜合以上所述,應可認定A銀行在辦理該不動產的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時,難認為老張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因此老張請求確認該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為無理由。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10
4DebugControlNameDetailCommonDate
本網站使用Cookies分析技術,若繼續閱覽本網站內容,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更多Cookies以及相關政策,請閱讀我們的隱私權與網站安全政策。
同意並進入網站
TOP
延伸文章資訊
- 1銀行接受80歲長者的抵押貸款申請,合理嗎?
之後,經由老張的女兒小芬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法院於104年3月間裁定宣告老張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小芬擔任老張的法定代理人。
- 2預防秘笈、十大警訊、法律須知 - 新光銀行
失智症法律須知. 監護宣告與輔導宣告. 監護宣告:本人監護宣告後,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著重在保護 ...
- 3法律資源/財務安全 - 台灣失智症協會
『監護宣告』重在保護受監護人,監護事務並保護其財產。 法院對監護的聲請,認為未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
- 4失智母辦信貸銀行說要有這張才能阻止
想要阻止失智母申辦信用貸款,必須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示意圖 板橋ivy問: 母親有被害妄想症和一點失智,3年前向房貸銀行借款信貸10萬元,之後負債7萬,我正在處理 ...
- 5如何辦理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 黃代書部落格
(二)民法總則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即98年11月23日施行前聲請者),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