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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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付一定對價,指加盟店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相關費用。

三、 ...   本會服務中心專線 (02)2351-0022 (02)2351-7588轉380 上班日9:00-12:30 13:30-17:00 南區服務中心專線 (07)723-0022 傳銷事業報備名單 服務信箱 常見問答 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處理原則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 法規資訊 本會主管法規公平交易法規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範本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結合類型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多層次傳銷法規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遴選作業要點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多層次傳銷事業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業額數額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行政協調處理原則行為主體及適用基準市場界定結合聯合行為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不實廣告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數位匯流相關事業能源事業不動產經紀業金融事業流通事業機車事業航空運輸事業汽車事業程序規定其他多層次傳銷行政解釋解釋令行為主體結合行為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行為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多層次傳銷事業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罰則附錄財團法人法相關子法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及工作報告暨財務報表編製辦法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法規與數位經濟白皮書意見徵詢區外國及大陸地區競爭法規外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中譯外國競爭法規(本項目內容須經本會同意方可使用)大陸地區競爭法規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測驗 ::: 88.6.2.第395次委員會議通過 92.11.20.第628次委員會議修正 92.11.25.公壹字第0920010929號令發布 94.1.13.第688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第1點 97.12.24.第894次委員會議修正 98.1.8.公壹字第0980000046號令發布 100.5.18.第1019次委員會議修正 100.6.7.公壹字第1001260594號令發布 101.2.8.第1057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第7點、第8點 101.3.12.公服字第1011260185號令發布 103.12.24第1207次委員會議修正 104.1.5.公服字第10312615211號令發布 104.3.25第1220次委員會議修正第6點及第7點 104.4.13.公服字第10412603441號令發布 107.7.11第1392次委員會議修正 107.8.1公服字第10712604971號令發布 一、為維護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有效處理加盟業主經營加盟業務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加盟業主,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店支付對價之事業。

(二)加盟店,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使用加盟業主提供之商標或經營技術等,並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三)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

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

(四)預備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由交易相對人支付一定費用,並簽訂草約、預約單、意向書等加盟相關文件,且約定如退出將沒收已繳費用或負賠償責任之關係。

(五)支付一定對價,指加盟店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相關費用。

三、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十日前、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提供下列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構成顯失公平行為,但有正當理由而未提供資訊者,不在此限: (一)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相關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二)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三)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四)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五)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六)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例如: 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

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之項目及最低數量。

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

裝潢工程須由加盟業主指定之承攬施工者定作、須定作指定之規格。

其他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事項。

(七)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前項各款資訊,加盟業主得以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

對於資訊提供之有無,加盟業主應提出證明。

第一項所稱之正當理由如下: 原有加盟經營關係之繼續或擴展。

加盟業主客觀上欠缺該款資訊。

其他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間未具資訊不對稱關係之情形。

四、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加盟經營關係相關契約,不得為下列顯失公平行為: (一)簽約前未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日或個案認定之合理契約審閱期間。

(二)簽約日起三十日內,未交付契約予交易相對人。

但因不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致交付契約遲延者,不在此限(如:加盟店位處離島或偏遠地區、辦理不動產抵押權作業流程非因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或可歸責加盟店之事由等情形,而致不及交付契約)。

五、事業違反第三點、第四點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六、加盟業主經營行為除受本處理原則規範外,仍應適用「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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