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意外險超值首選,年輕人必備保障 - 康健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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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co 黑鑽卡會員獨享保障!涵蓋意外身故、意外醫療、意外失能、燒燙傷、豁免保費、祝壽保險金,限期繳費保障終身! 通勤出遊超值首選終身傷害險 提早準備給家人最安心的保障 Costco黑鑽卡會員專屬保險專區 好康意生終身傷害保險 四大特色 終身意外險好康意生 Costco黑鑽卡會員獨享保障 4大特色 完整保障 保費試算 理賠故事 意外險超值首選最高3,600萬(註1) 全方位意外險 意外身故+意外失能+意外醫療 +重大燒燙傷+豁免保費 假日特定意外身故最高理賠8,000倍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5,000倍保險金額(註2) 假日意外身故2,000倍保險金額(註3) 意外傷害身故1,000倍保險金額 意外重大失能 給付100個月 意外所致1-6級失能 每月給付10倍保險金額 保證給付100個月(註8) 限期繳費 保障終身 各種繳費年期,安心保障終身(註4) 立即免費專業諮詢 是否為Costco黑鑽卡會員 是 否 姓名 手機 點選則表示已閱讀並同意個資條款及送出資料 請與我聯絡 人已諮詢 備註 本文宣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依照本公司作業規定及保單條款之約定。

點此立即下載商品DM 商品名稱及文號: 康健人壽好康意生終身傷害保險 109.10.27康健(商)字第10900000180號函備查 110.07.01按110.01.05金管保財字第10904951391號令及110.03.29金管保財字第11004909551號令逕行修正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重大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傷害門診手術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依本契約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於部份年度超出該年度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更多注意事項 備註: 以保險金額3,000元為例,最高保障3,600萬元(意外身故+意外失能+重大燒燙傷) 意外身故保障2,400萬元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3,000元x1,000倍+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3,000元x2,000倍+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3,000元x5,000倍=300萬元+600萬元+1,500萬元=2,400萬元 意外失能保障600萬元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3,000元x1,000倍x100%(依失能等級而定)+重大失能保險金3,000元x10倍x100個月(每月給付,共給付100個月)=300萬元+300萬元=600萬元 重大燒燙傷保障600萬元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一次為限)3,000元x2,000倍=600萬元 本契約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之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1)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營業用之機動車輛,但不包括機車和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登記為自用者。

(2)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台、澎、金、馬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3)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本契約所稱「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本契約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不包含該大眾運輸工具之駕駛)登上大眾運輸工具至終止乘客身份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平日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五千倍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假日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五千倍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假日」係指下列日期零時起,至該日午夜十二時止,其起迄時間之認定悉依臺灣地區中原標準時間為準,不因被保險人出國與否而異: (1)週六及週日,但不包含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補行上班日。

(2)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當年度放假之紀念日、民俗節日及補假或調整放假。

(3)勞動節及兒童節。

前述所稱假日,不包括各級學校寒暑假及各縣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公布之停止辦公及上課日。

應放假日如有異動時,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假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千倍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1歲之保單週年日 一般身故保險金以保險金額100倍或該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高者給付,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傷害醫療保險金為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二倍計算,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依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5%~100%)乘以保險金額的一千倍計算。

同一保單年度內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為限。

本公司依約定開始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後,被保險人如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或其「保險年齡」達101歲之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以預定利率1.25%計算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尚未領取之「重大失能保險金」現值,依下列情形一次給付: (1)被保險人身故時,給付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月依致成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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