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我國固有國籍之認定案-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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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我國國籍之取得,係採「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89年2月9日修法後血統主義改採「父母雙系血統主義」,修正公布時,母為我國國民的未成年人(出生日期如為69年2月10日至89年2月9日者),則可溯及具有我國國籍。

案例1: 陳女士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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