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跨險別沖減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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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跨險別沖減應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管會98.12.30金管保財字第09802513201號令訂定發布 行政院金管會100.6.16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9162號令修正發布 茲訂定財產保險業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人身保險業依同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報辦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不足險別由其他險別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案件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得沖減之險別以附表一、二所列與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不足險別之業務性質分類相同者為限,且經營未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