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規定才配稱之為法律(二):法實證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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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法論的的基本意涵與簡短的歷史,本文我們要談的是另一個基本的分類:「法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
我們同樣可以舉一個例子當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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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前一篇我們講到法律有效性的問題、自然法論的的基本意涵與簡短的歷史,本文我們要談的是另一個基本的分類:「法實證主義」(legalpositivism)。
我們同樣可以舉一個例子當開頭:
在未知的時空裡,存在一個雷克斯(Lex)王國,國王當然就是雷克斯一世。
雷克斯一世最近覺得非常不爽,因為王國裡勢力最大的宗教教皇剛剛又依神諭否定他的立法有效性。
雷克斯一世埋怨:「為什麼我要聽教皇的話?我不是這個王國裡地位最崇高的人嗎?難道我立的法還要別人來管嗎?」。
因此,他批示大學士跟他手下的學者們不要只是當吃貨,來幫他想想辦法,看看有沒有一種理論,可以用來對抗宗教對他的限制,別再讓教皇插手他所下的命令,同時可以依此取得統治王國的正當性。
大學士輾轉反側,困擾著:國王這個「凱薩的歸凱薩,上帝的歸上帝」的要求該怎麼樣在理論層次上做到呢?
假設大學士不再考慮自然法理論的可能性的話(例如霍布斯),那麼我們可以說,大學士需要正是發展某種法實證主義學說。
以下,我們由法實證主義的發展出發,探討實證主義的基本命題。
法實證主義的發展
法實證主義是現代世界對自然法論危機的一種回應,我們甚至可以說,法實證主義是自然法論之子(顏厥安,1998:239)。
法實證主義的出現常被認為與教會權力沒落、自然科學興起有關。
正如本文故事裡的雷克斯國王,作為國內最高的主權者居然立的法/命令居然會因為教皇一句「跟教義不符啊」就被否定其效力,當然感覺很不好。
現實世界當然也是如此,數世紀以來,王權與教權以來一直都在相互鬥爭,勢力此消彼長,與此同時,自然科學的研究者透過數學、邏輯等科學方法,質疑幾世紀來教會慣輸給人們的東西。
於是,從地球中心說到上帝是造物主等等說法逐漸受到動搖,教會的權威也逐漸減弱,人們轉而相信科學能夠帶來追求更好的生活(科學進步觀)。
儘管法實證主義與科學的興起並無直接關聯,但在這一波教會勢力沒落、自然科學興起的過程中也逐漸發展起來了。
其中對法實證主義影響最為深遠的,莫過於孔德(Comte)與休謨(DavidHume)的學說。
孔德與休謨都信奉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為了能建立法律本身的科學性與知識性,他們要求對法律進行經驗性的研究,並區分「實然」與「應然」兩個不同的面向,主張二者相互分離,不可混為一談。
這個「實然」與「應然」的分別,在法律的研究上,就成了「法律」與「道德」的劃分,前者是經驗性的、分析性的各種由人所創造的法律規則與法律事實;後者則是社會上的道德、宗教信仰的教條等規範性的標準。
法實證主義因而會主張其研究對象是經驗上的「法律」,應然的「道德」標準則是歸給倫理學、立法論等學門去研究。
基本主張
法實證主義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出現了各種版本,但其基本主張是不變的:
所有的法律事實(legalfacts)都可以終局的且僅僅由社會事實所認定,且法律體系的存在與內容也必定是終局的由關於人們的所思、意圖、宣稱與作為所建立的(Shapiro,2011:27)。
如果這個定義顯得太複雜,那麼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說明:
在台灣,依照憲法第170條,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者,就是法律。
因此,即便法案在立法院只是複誦兼改錯字,只要三讀通過了,總統也公佈了,那麼不管那規定了什麼,這部規則就是法律。
根據法實證主義,上述的法律條文、立法者與總統的行動成了我們認定一項規則為有效法律的「根據」(儘管並非毫無爭議),至於通過的法律是好是壞、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的動機、個人信念或道德觀,在此並不相關。
法理學者奧斯丁(JohnAustin)就說了一句有代表性的名言:
法律的存在是一個問題,法律的好壞則是另一個問題。
幾個代表性的命題
二十世紀,英國法理學家哈特(H.L.A.Hart)整理了經常被看做是法實證主義的五個代表性命題:
1.法律是人類的命令;
2.法律與道德之間,或在法律是什麼與應該是什麼之間,並沒有必然的關聯(分離命題);
3.主張對法律概念的分析是值得進行的,但它應該與對法律概念的其它面向的研究(如:歷史、社會學研究)分開進行;
4.法律體系是一個「封閉的邏輯系統」,法律裁判可以僅運用邏輯技巧,而不需參考社會目標、政策、道德標準等,直接從既定的法律規則中導出。
5.主張道德判斷無法如事實的陳述般透過理性辯論、證據或論證等方式被建立或予以辯護,亦即,價值的不可知論(或倫理學的不可知論)。
其中重要的是,哈特主張這五個命題是可以相互分離、分別成立的,即便否認了其中一個也不會影響其他幾點。
以當前學界的共識來看,第二個命題即主張法律與道德間並沒有必然關聯的分離命題,是法實證主義的核心命題,任何一種法實證主義都會捍衛這個主張。
例子與小結
綜合以上,我們知道了法實證主義的淵源,以及其基本主張,但我們還沒有解決大學士頭痛的問題。
法實證主義的類型很多,在此無法一一列舉,但我們可以舉一個理論來作為結尾,
「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論」(Austin’sImperativeTheoryoflaw)
簡單來講,奧斯丁(JohnAustin)發展其理論的背景,是為了對抗上帝的自然法,樹立世俗國家的權威地位。
他的理論可分為兩個部分,其一是「主權」(sovereign),其二則是「法律」(law)。
就主權而言,奧斯丁宣稱一國內的主權者是握有統治權的個人或群體,其具備能夠對其發佈命令的對象施以制裁或不利後果的能力,並在國內擁有至上的權威。
因此,法律必須由主權者發佈才行,奧斯丁透過這種主權者理論來取代本質論、神諭或理性等自然法論。
對應這個主權論,奧斯丁發展了其對法律的看法:法律是政治上位者(politicalsuperiors)對政治下位者(inferiors)所發佈的、以制裁(sanction)為後盾的命令(command)。
在此,政治上位者指的就是主權者。
奧斯丁法律命令理論不乏批評者,細節之後會再談及,在此我們可以討論其法實證主義元素。
參照哈特提出的五大命題,我們可知奧斯丁的理論具有:
1.法律是人類的命令;
2.法律與道德之間,或在法律是什麼與應該是什麼之間,並沒有必然的關聯(分離命題);
3.主張對法律概念的分析是值得進行的,但它應該與對法律概念的其它面向的研究(如:歷史、社會學研究)分開進行;
哈特分析,早期的英國法實證主義者邊沁(JeremyBentham)與奧斯丁都主張命題一到命題三,不主張命題四跟五;同時,奧斯丁這套理論,正好從兩方面一起解決了大學士的問題:樹立世俗權威,以及法律的資格可以單純依其立法事實確認,不需要也不會再因其他權威而受到限制了。
延伸閱讀
H.L.A.Hart(1958),PositivismandtheSeparationofLawandMorals,inHavardLawRev.71.
H.L.A.Hart(2013),TheConceptofLaw,3rded.,Oxford:ClarendonPress.
JohnAustin(1995),TheProvince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WilfridE.Rumbleed.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ScottShapiro(2011),Legality,Cambridge,Mass.:BelknapPress.
IanMcLeod著,楊智傑譯,法理論的基礎,臺北:韋伯文化。
陳景輝(2007),法律的界限−實證主義命題群之展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顏厥安(1998),法與實踐理性,臺北: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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