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8.21.簽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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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私立學校關係人申請籌設與學校名稱相似之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關於「財團法人臺北市○○餐飲人文發展 ... ※有關私立學校關係人申請籌設與學校名稱相似之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8.21.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095年08月21日 有關私立學校關係人申請籌設與學校名稱相似之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乙案,本會意見如下:一、關於「財團法人臺北市○○餐飲人文發展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申請設立許可之部分(一)按我國民法並無關於財團法人不得使用相似名稱之規定,而公司法第18條及人民團體法第7條所定名稱專用權之規定,僅限制公司或人民團體不得使用相同之名稱,亦未規定不得使用相似名稱。

次按,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以下簡稱「監督要點」)第7點規定,申請設立之教育法人,僅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不予許可:1.設立目的非關教育事務或不合公益者。

2.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4.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

(二)查「○○基金會」與「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之名稱僅「○○」之部分相同,其餘部分尚不難辨別各為不同屬性之財團法人。

次查,○○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明定「以促進臺北市私立○○高級中學全方位之提昇,培育餐飲人才,並建立各項能力檢定系統,展發餐飲藝術」為宗旨,其擬設之會址亦與○○高中相同,意即將其主事務所設於○○高中之內,其與○○高中之關係固然甚切。

惟查,上開二法人縱有所稱之「名稱、董事、會址及業務範圍與學校法人有重疊之處」情事(○○基金會與○○高中之董事名冊未隨文檢附,此部分無從認定),然該二法人究非同一法人,且所謂「恐造成民眾視聽之混淆」,似應以其等相似之情節已然明顯且重大,一般人均可能產生混淆者,始足當之。

揆諸前開說明,該二財團法人其一為教育基金會,另一為私立學校,二者是否必定令人產生混淆,殊非無疑,故以此為由欲否准其成立,理由似未充分。

(三)此外, 貴局稱開平基金會「藉基金會之名義對學生家長進行募款,以另一方式變相超收學費,且脫離教育主管機關對私立學校監督之實」,似主張其有監督要點第7點第2款所稱之「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惟查,上開關於變相超收學費之疑慮,從其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尚難窺知,似難援引上開規定予以否准;且該基金會尚未成立,故所慮者係「未來可能之脫法行為」,此等行為應俟其成立後再加強監督,嗣查有實據者,始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方具有正當性,今 貴局欲以預想之將來脫法行為資為否准之理由,與不具理由之否准處分實無二致,似非妥適。

惟如有上述疑慮,建議於許可處分中附加條件負擔,禁止該基金會向學生或其家長募款或接受其捐款,否則廢止基金會之許可處分。

(四)惟應注意者,○○基金會址設○○高中之內,其主事務所將來使用所需之空間是否已規劃妥當?是否足敷基金會營運之最低需要?所用空間是否有礙於學校校務之推展與運作?有無專職之人員負責相關業務或行政庶務?凡此皆可要求該基金會籌備處提供完整計畫俾供審查,藉此或有助於了解其設立之真正目的及將來實際運作之狀況,甚或有無虛設之可能。

(五)至其設立目的是否均與教育事務有關或合於公益,其設立目的及業務項目是否相符,及經辦之業務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監督要點第7點第1、3及4款),此等事項事涉教育專業範疇,應由 貴局本諸權責認定判斷之。

二、關於「財團法人臺北市○○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申請設立許可之部分(一)○○基金會之情況與開平基金會大致相同,故欲以「名稱、董事、會址及業務範圍與學校法人有重疊之處,恐造成民眾視聽之混淆」及「藉基金會之名義對學生家長進行募款,以另一方式變相超收學費,且脫離教育主管機關對私立學校監督之實」等事由否准其成立,均非妥適,其理由已如前述。

另關於○○基金會會址設於○○國中或○○國小內所涉之相關問題,及其他財團法人申請設立之應審查事項,亦請參酌前開一、(四)及(五)之意見,茲不贅述。

(二)末查,依卷附○○基金會與○○國中及○○國小於95年2月24日簽訂之房屋使用借貸契約書,作為該契約當事人之靜心基金會當時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尚不具法人資格,故該契約恐因欠缺一造當事人而難認已具備契約成立要件,併此指明。

三、因本件涉及全國性問題,倘 貴局仍有疑慮,建請函請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釋示。

規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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