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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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关于宗教是文化的观点,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的集中体现。
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开宗明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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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发布时间:
2015/3/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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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立天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中国化
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界说和形成一般而言,宗教观的内容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宗教本质观,即关于宗教的内在联系及其性质的观点;二是宗教价值观,即关于宗教的社会功能、作用和意义的观点;三是宗教历史观,即关于宗教的起源、演化及其规律的观点。
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和方法,阐述了宗教的本质、根源、作用和演化规律,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后来列宁又进一步论述了宗教的社会根源和社会作用,以及无产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普列汉诺夫等人也对宗教有所论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过程中,对宗教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代表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的最新成果、最新阶段。
鉴于这些观点是结合中国国情和宗教教情提出的与时俱进的创新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产物,我们姑且称之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涵约有四个方面:在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宗教价值观和宗教历史观三方面都提出了一些新观点、新思想,至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断即宗教适应观,更是在当代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理论上的崭新创造。
以下分别就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做一简要的论述。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的典型表述是恩格斯的一段话:“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这是说,宗教是人们头脑中对超人间力量(神灵)的幻想的反映,宗教的本质是对神灵的幻想、笃信和崇拜。
毛泽东继承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一再强调宗教是属于“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精神世界的问题”、“思想性质的问题”。
周恩来也说:“我们只把宗教信仰肯定为人民的思想信仰问题。
”也就是说,宗教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人民群众的思想信仰。
更值得我们重视的是,毛泽东关于宗教是文化的观点。
毛泽东把道教、佛教都视为文化,甚至是优良文化。
毛泽东关于宗教是文化的观点,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的集中体现。
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开宗明义指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
”这一关于宗教的定义式的表述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强调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而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现象;强调宗教有其演化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强调宗教现象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而信仰是其中的第一要素,也可说是核心要素。
马克思和列宁都说宗教是人民的精神鸦片,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鸦片,是指具有一种镇定、麻醉、止痛作用的药物,而与毒品有别。
1950年,当有同志提出列宁在1909年讲过宗教是鸦片时,周恩来解释说,“这是革命时期的口号。
现在我们有了政权,可以不必强调宗教就是鸦片了”。
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文件里从来没有提过“鸦片说”,更不是以宗教“鸦片说”作为制定党的宗教方针政策的全部理论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还强调,要区分正常的宗教活动与不属于宗教范围的迷信活动,指出迷信活动是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
强调宗教不同于迷信,这就有利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行。
如前所述,宗教五性论是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的重要内容,即群众性、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
五性后来又被简约为三性,即群众性、长期性和复杂性。
五性或三性,在表述上有的是指宗教,有的是指宗教性质,也有的是指宗教的社会特性,有的则是指宗教工作,还有的是指宗教问题。
笔者认为,上述五性或三性,并非指宗教的本性、本质而言,而是从宗教工作出发,对中国宗教社会现象所做的分析,似可以称作中国宗教社会现象的五性论或三性论。
我们认为,既把握宗教的普遍本质,又把握中国宗教社会现象的特点,是做好中国宗教工作的前提。
五性论或三性论是中国宗教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
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都肯定宗教是一种思想信仰,是精神世界的问题,是文化,同时也都鲜明地指出宗教是一种有神论,是唯心主义。
由此,似乎可以说,视宗教本质为有神论的信仰文化,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的核心观点。
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这里讲的宗教价值并非指“神圣价值”,而是指宗教的功能、作用意义上的价值。
宗教的功能、作用,可以从不同角度考察,如侧重于社会角度,有政治、经济、教育、道德、文化等功能、作用;若侧重于个人角度,则有信仰、认识、调适、慰藉等功能、作用。
马克思主义者对宗教的功能、作用,一般都持两重性的观点,认为宗教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根据当时的历史背景,认为宗教在历史上主要是发挥了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作用,强调应当消除基督教与社会压迫剥削制度的联系。
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同样正视宗教的消极性,并竭力减弱宗教的消极作用,同时也重视联合、团结宗教界,发挥宗教作用的积极一面,以期推进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
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提出了宗教信仰与政治立场有别的原则。
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和江泽民都认为,不能简单地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的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认为人民群众思想信仰的差异,并不影响彼此在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不影响在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的一致。
毛泽东在1940年初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中,一方面强调共产党员绝不能赞同唯心论或宗教教义,一方面又主张“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
”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信仰与政治立场关系的这种界说,为宗教界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中,充分发挥正面作用提供了理论根据和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肯定宗教文化的功能,重视发挥宗教文化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的重要内涵之一。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宗教教义中某些合理因素给予的积极肯定,为全面、准确评价宗教的功能、作用提供了新的理论视野。
毛泽东一生在学术上对佛教颇有兴趣,对佛教教义和一些佛典有他自己的独到见解。
由于在社会主义社会,经过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宗教不再是反动统治阶级用来压迫人民的工具,而且宗教教义的某些方面与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有一定的共同之处,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去恶从善等内容又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因此,发掘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服务,顺应时代潮流,适应社会需要,符合人民利益,有利于历史发展。
肯定宗教教义的某些积极因素,并不等于模糊和取消无神论与有神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差异。
但是“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历史表明,片面强调这种差异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根本利益上的一致,只能加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对立,甚至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后果。
中共中央对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的恰当定位,为发挥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思想认识的保障。
可以说,尽力挖掘和发扬宗教某些内在的积极因素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服务,进而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向前发展,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的精髓。
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历史观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高度重视对宗教消极方面的批判,但同时也不主张人为地消灭宗教,认为宗教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将是长期存在的。
中国共产党人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结合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阐发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产生与存在的根源以及宗教的消亡等问题。
与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观点相一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也关注宗教的自然消亡问题,强调不应人为地消灭宗教。
毛泽东说:“宗教的消灭,只有在人类消灭了阶级并大大发展了控制自然和社会的能力的时候,才有可能。
”这里讲的“消灭”,实是自身消灭,逐渐消亡,意思是说宗教消亡是未来的事,是它自身灭亡,并非是什么人把它消灭。
毛泽东反对人为地取消或破坏宗教,他说:“只要人民还相信宗教,宗教就不应当也不可能人为地去加以取消或破坏。
”还说:“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
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
”周恩来也明确地说:“谁要企图人为地把宗教消灭,那是不可能的。
……如果我们不想要的东西就认为它不会存在,那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消灭民族,消灭宗教,就是消灭人民了,就成了消灭自己了”。
中国共产党反对人为地消灭宗教的立场和观点是何等鲜明、坚定。
既然宗教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那么,解决宗教问题的途径是什么呢?中共中央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明确指出:“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
”无疑这对于避免人为地消灭宗教的做法是有积极指导意义的。
五、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适应观“宗教适应观”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断的简称,严格来说是“引导宗教适应观”,为行文方便,简称“宗教适应观”。
马克思、恩格斯重视考察宗教现象,进而揭示了宗教与私有制的联系。
列宁由于过早逝世,无从考察苏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时期的宗教问题。
在无产阶级建立政权以后,执政党在社会主义社会历史阶段,如何看待宗教的作用,处理宗教的问题,防止宗教的消极作用,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必须面对、探讨、解决的历史性任务。
毛泽东、周恩来等人善于从革命大局来观察宗教问题,他们把人们的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提出团结宗教信仰者,组成爱国统一战线的主张。
统一战线的成功实践,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宗教问题上的重大创新,而且为逐步形成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提供了成功的历史借鉴。
1980年8月26日,邓小平在与十世班禅谈话时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
”邓小平的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出社会主义与宗教两者之间关系的关键问题。
这就是,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如果用政治力量压制宗教,不仅对宗教造成危害,而且也必将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危害;另一方面,宗教如果超越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搞狂热,不仅对社会主义有害,同广大人民的利益相违背,而且对宗教自身的合法生存和良性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
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最佳的选择,就是从政府和宗教两方面努力保持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进一步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
江泽民全面阐明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
他反复强调了“适应”的含义:“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
”又说:“我们倡导的我国宗教应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这两段话的要义有:一是“适应”的定位,是指政治上的适应,非思想信仰上的适应,也就是有差别的适应,不是无差别的适应。
这种求政治上之同,存思想信仰上之异的适应,也就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原则的体现。
二是“适应”的含义,有两个方面,也是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两个要求。
三是“适应”的主动或被动,内在或外在的问题。
这里所谓的适应是要求宗教界主动适应,内在地适应,也就是要发扬中国宗教的优良传统,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
要做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引导工作,从根本上说,是将宗教纳入法制的轨道。
这有两个方面的规范,一方面是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必须按照宪法、法律做好宗教工作,一方面是宗教界必须在宪法、法律许可范围内活动。
江泽民反复强调的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就是将宗教纳入法制轨道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也是依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途径,对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其实质就是,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党和政府如何规范宗教与法制、宗教与社会的关系问题。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正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做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为党和政府找到了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最佳途径,为中国宗教指明了正确方向。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适应观,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最集中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最重大贡献。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也一直高度重视宗教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就宗教工作问题提出:“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重申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该《决定》还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突出强调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
宗教是重要的社会现象,宗教徒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如何提升党和政府与宗教界的和谐关系,如何维护宗教徒与非宗教徒的和谐相处,如何保持不同宗教徒之间的和谐共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极其重要方面。
六、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意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内涵是深刻而丰富的,就其创新性观点而言,可初步归结为以下十个要点:(1)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的观点,改变了那种仅把宗教定位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中国宗教社会现象具有“五性”或“三性”的观点;(2)宗教是人民内部思想信仰的观点,宗教是文化的观点;(3)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最深层根源,在于人们有不能解释和不能解决的思想问题的观点;(4)宗教长期性的观点,宗教消亡在阶级和国家之后的观点;(5)把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的观点;(6)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的观点,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的观点;(7)在正视宗教中存在消极因素的同时,重视挖掘、运用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的观点;(8)信教与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在政治、经济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观点,信教群众同样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的观点;(9)强调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集中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的观点;(10)积极引导宗教爱国爱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观点。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突出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善于从国际国内的大局出发观察、认识宗教,调动和发挥宗教界的积极性,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广阔视野,也生动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精神。
这是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中国宗教工作的丰富经验以及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本质要求三者结合,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加以认真总结的理论产物,是宗教学理论的宝贵精神财富。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第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价值观和历史观,从而有助于破除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条主义理解,有助于澄清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名下的某些模糊观点。
诸如片面地把宗教归结为政治性意识形态的观点,把宗教“鸦片论”等同于“毒品论”的观点,认为宗教将在短期内消亡、消灭的观点,等等。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客观上也为宗教学说的理性思考树立了典范,为学术创新和繁荣创造了氛围和条件。
第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仅有助于提高宗教人士对中国共产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认识,消除种种疑虑,甚或对立和紧张,也有助于提高他们对自身宗教信仰的认识,使其发扬适应社会需要和进步的积极因素,自觉限制与消除不适应社会需要和进步的消极因素,进而推动宗教自身的良性的、健康的发展。
第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制定合乎国情、教情的宗教政策和合乎宗教特性的、规范的宗教行政管理工作法规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导。
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表明,凡是执行符合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宗教政策,宗教工作的开展就顺畅、稳健,宗教生活就正常、适度,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就协调、适应;反之,如“文化大革命”期间,视宗教为落后、反动的代名词,为异己力量,欲一举消灭之,其结果是,不仅使宗教界遭受劫难,而且也必然遭到反弹,从而破坏社会的和谐融洽与全面发展。
第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于建构和谐社会有着特殊的实践意义。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尤其是其中的适应观,涉及了宗教与国家政权的新型政教关系、宗教与社会生产力发展即宗教与社会经济的关系、宗教与社会文化的关系、有神论者与无神论者即宗教信徒与非宗教信徒的关系、不同的有神论者即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的关系等广泛领域。
在一个拥有悠久文化传统、崭新社会制度和13亿人口的大国,如何使这种种关系协调融洽,实在是一项空前的富有挑战性的伟大实践。
我们认为只要遵循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社会各界也都做出自觉的努力,就一定会大大增强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凝聚力,就一定能够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发展和进步。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的一座丰碑,一座里程碑。
可以预期,中国共产党人将继续根据时代的发展、宗教的演化和宗教工作的新鲜经验,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宗教理论,进而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不断丰富、不断发展做出新贡献。
载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参考资料》214期;转自中国宗教学术网,2014年07月09日。
http://www.fjnet.com/fjlw/201407/t20140709_2207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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