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 - 萬集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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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有關伙食費亦不得列支。

最新消息Home»稅務法規»個人綜所稅»個人綜所稅,執行業務所得,稅務法規,行號(獨資合夥事業)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 2014-10-07 Postedby 萬集會計師事務所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有關伙食費亦不得列支。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另依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查核甲事務所10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該事務所為獨資經營,列報該負責人乙君薪資費用500,000元,且同時列報伙食費21,600元。

因其所列報費用不符上揭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遭剔除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正確申報,避免後續補稅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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