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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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 語言 · 監視 · 編輯. 懲罰或處罰一般是指因為某種不當的行為,所受的痛苦或損失。

在刑法和行為主義的心理學中,有不同的定義。

懲罰 語言 監視 編輯 懲罰或處罰一般是指因為某種不當的行為,所受的痛苦或損失。

在刑法和行為主義的心理學中,有不同的定義。

目次 1定義 1.1哲學上的定義 1.2心理學上的定義 1.3社會生物學上的定義 2刑法 3腳註 定義編輯 哲學上的定義編輯 有許多哲學家都提出了關於處罰的定義。

[1][2][3][4][5]常見的、被認為構成處罰的要件如下: 它是由權威所出的; 它會對被控做出侵犯行為的人造成損失; 它是對侵犯行為的回應; 因此而遭逢損失的人(或動物)被認為需對其侵犯行為負責。

心理學上的定義編輯 參見:增強 在斯金納等行為主學的心理學中,懲罰是指對個體的行為,施予痛苦或剝奪利益,以使其不再從事該行為的方法。

和一般意義不同的是,心理學中的懲罰並沒有道德意義。

為了避免故意打人後才做對事情而新增加倍懲罰與包罰,如果故意致死者,依照該人數加倍懲罰該次數。

分別是死一個(加倍一次),死兩個(加倍兩次)---以此類推。

死越多被揍越大力。

社會生物學上的定義編輯 懲罰有時又被稱為所謂的「報復性侵略」或「道德性侵略」。

它可見於多種社會性動物中,而這使得演化學者認為它是一種演化穩定策略,它會被選出是因為它有助於合作行為。

[6] 刑法編輯 刑是國獄對犯罪的人施予的懲罰。

在重視人權的國家中,依罪刑法定主義的概念,何種行為屬於犯罪、各種罪的刑罰為何,都必須明定在刑法中。

在罪刑法定主義未被視為準則之前,政府官員有很大的權力來衡量刑的輕重,也因此產生一些賄賂等弊端。

腳註編輯 ^Hugo,AdamBedau.Punishment,CrimeandtheState.StanfordEncyclopediaofPhilosophy.February19,2010[2010-08-04].(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7-11).  ^McAnany,PatrickD.Punishment.Online.GrolierMultimediaEncyclopedia.August2010[2010-08-04].(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5).  ^Hugo,AdamBedau.TheoryofPunishment.StanfordEncyclopediaofPhilosophy.February19,2010[2010-08-04].(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7-10).  ^ Peters,RichardStanley.EthicsandEducation.1966:267–268.JSTOR 3120772.  ^ Kleining,John.R.S.PetersonPunishment.BritishJournalofEducationalStudies.October1972,20(3):259–269.JSTOR 3120772.doi:10.1080/00071005.1972.9973352.  ^MaryStohr;AnthonyWalsh;CraigHemmens.Corrections:AText/Reader.Sage.2008:3.ISBN 978-1-4129-3773-3.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惩罚&oldid=7336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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