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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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復建工程經費,指各級地方政府為應公共設施天然災害災     後復原重建之需要,依經費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年度編列之災害     防救經費及經調整年度相關預算後,尚不足支應而報行政院協助之經     費。

三、下列工程或項目不屬本要點適用之範圍,應由各級地方政府依災害防     救法、經費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或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一)災害消防、防汛、搶險、搶修等緊急搶救措施。

(二)土方清除、疏濬、機具設備、用地、拆遷補償等非工程項目,與僅       具宣傳、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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