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契約審閱期間之問題研析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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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要求保險人給予要保人至少 3 日之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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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公會擬定之「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要求保險人給予要保人至少 3 日之審閱期。

消保法所定契約審閱期間雖然可保障要保人事前審閱契約之機會,但亦將延後契約成立而使要保人暴露於風險之下而對其不利。

透過保險人資訊義務的建立以及契約撤銷權的法制化,應係較為符合要保人及保險人雙方利益的處理方式。

英文關鍵詞: LifeInsurance;ReviewingPeriod;RighttoRevoketheContract;PrincipleofEquity 英文摘要: Article11-1ofConsumerProtectionAct(hereafterCPA)regulatesthatbeforebusinessoperatorsintendtomakeastandardcontractwithconsumers,areasonableperiodofnomorethan30daysmustbegiventoconsumersforthemtoreviewthecontractterms.“TheSelf-RegulationontheReviewingPeriodintheTraditionalandIndividualLifeInsurancebyLifeInsuranceIndustry”statesthattheinsurersshouldgivetheconsumersatleast3daystoreviewalltermsandconditionsofthecontract.Byreferencetotheregulationsinothercountries,itwillsettheinterestsoftheapplicantsandtheinsurersinbalancethroughtheestablishmentofthedutyofinformationbytheinsurersandtheenactmentoftherightofrevokingcontract. 目  次: 一、問題提出二、審閱期之法律依據探討三、與審閱期具類似功能之制度四、審閱期適用於人壽保險之妥當性檢討五、適用疑義之可能解決方法六、本文見解-代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第120、121、247-1條(101.06.13版) 消費者保護法第2、11、11-1、12、19、43條(94.02.05版) 相關判解: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9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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