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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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11.06.08  修正之第 9、40-1、91、93-1、93-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大陸委員會>基本法規目 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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