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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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修)業及學校教師任教其子女成績複審之相關事項。
評量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之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所組成,其設置要點應經 校務會議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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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101年12月28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3月06日
發文字號:
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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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以下簡稱成績評量準則)訂定之。
二、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之評量,除依成績評量準則及相
關法規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學校應成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量委員會)研議及審查學生成績評量、
畢(修)業及學校教師任教其子女成績複審之相關事項。
評量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之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所組成,其設置要點應經
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導師參考下列各款學生表現項目加以評定之。
(一)出缺席情形: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及喪假等紀錄。
(二)獎懲:包含大功、小功、嘉獎、大過、小過及警告等紀錄,獎懲事實以文字記錄。
(三)品德言行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與社會背景等因素,
並綜合平日個別行為觀察結果、談話與家庭訪視紀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
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資料記錄之。
(四)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視學生參與班級、社團、自治與學校活動學習等
情形記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由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學生參與班級、學校或社區服務等情形記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實際表現記錄之。
(七)其他。
前項第六款之評定基準由評量委員會擬定,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執行。
懲罰紀錄已依其它規定註銷者,不得再列入評量。
四、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領域學習
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由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國民中學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成績不得納入學生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成績評量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學習狀況,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目標標
結果分析。
五、定期評量中如有實施紙筆測驗,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校應訂定試卷編製、審查、迴避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二)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不得抄襲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六、學校學生定期成績評量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其實施次數由學校擬定,經課 程發
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式由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小組決定之。
七、各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依下列規定評量:
定期評量成績及平時評量成績占學期成績之比例,由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小組訂
定之,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各領域之成績以領域內各科目之節數加權方式計算,領域學期成績平均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
成績加總後再除以領域總數。
八、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各類別之方式辦理:
(一)身心障礙類:身心障礙學生應衡酌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道,擬訂個別化教育計
畫,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內容及方式,其領域學習課程評量依學生能力採多元方
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集中式特教班學生:由特教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依特殊教育課程綱要規定之領
域內容,訂定教育目標並實施評量。
2、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領域學習課程,其成績評量
係衡酌該生之普通班平時及定期評量表現,另納入資源班教師所提供之評量結果,
並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自行擬訂普通班及資源班成績合適比例;未接受直接
教學之領域學習課程,其成績評量由普通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彈性調整之。
3、接受巡迴輔導學生(含在家教育):由學生之學籍學校於學期初召開個別化教育計
畫會議擬訂評量方式,巡迴教師應於學期末將評量結果提交學校處理,若在家教育
學生有認知能嚴重缺損者,須送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如接受巡迴輔導學生為
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或集中式特教班學生,依資源班或集中式特教班規定辦
理。
(二)資賦優異類:資優類學生如因參加資優相關課程,而彈性調整領域學習課程節數,成績
評量應視節數比例,按比重適當評分;經核定縮短修業年限者,得參酌其輔導計畫及縮
短修業年限後之評量結果,於成績欄中加註或核予適當分數。
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進行評量。
(二)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學生得返校參加定期評量;由家長實施之平時評量紀錄,
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1、返校參加定期考試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
,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2、學生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三)學校核發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畢業證書,應在相關文件上加註申請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四)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倘涉及畢業成績計算,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十、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領域學習課程或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經學校核准
給假者,其補考成績計算以採計實得分數為原則;無故缺考者,由學校評量委員會研之。
十一、任課教師應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方 式。
評量結果若有爭議,得視實際需要提送評量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應避免任教其子女,若因學校型態或師資結構致無法避免,其該班成績之處理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任課教師應在學期初提交該班成績評量標準及原則提送評量委員會審議。
(二)任課教師應在學期末提交成績評量結果至評量委員會複審。
十二、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及任課
老師辦理評量,並應登錄於校務成績系統,每學期期末成績結算後由學校備份保存,成績通知
單由教務處(教導處)協助列印。
學生成績電子資料應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更新與電子備
份,並編號列管永久保存,電子資料管理規範,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
十三、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定期告知家長及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生
學習表現欠佳者,學校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與補救措施;本項輔導與補救措施,包含過程
性之適性輔導、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等。
學生各學期各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應施予相關輔導與補救措
施,並建立補考機制;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該課程成績以六十分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課程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補考方式得以紙筆測驗或多元評量等方式辦理。
十四、轉學、復學學生成績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後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學科成績無法連貫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
得按學科辦理測驗。
如學期中轉入者,其轉學證明書應填寫定期評量成績。
(二)依規定辦理長期請假後復學者,得採計其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三)大陸或國外轉學生參加補考者,其定期評量成績之計算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十五、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
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
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2、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
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六、本縣國民中學學生除經花蓮縣政府核准者外,均應參加教育會考。
十七、學校於不違反相關法規及本補充規定,得視本位發展實際需要另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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