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之專責人員,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之規定 - 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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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之規定,使用「紀錄」之用字。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4月15日臺教綜(三)字第1080050866 ... 跳到主要內容區 首頁 首頁-重要訊息 會議紀錄之專責人員,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之規定,使用「紀錄」之用字 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之規定,使用「紀錄」之用字。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4月15日臺教綜(三)字第1080050866號函辦理。

二、詳如會議紀錄之附圖。

教育部108年4月15日臺教綜(三)字第1080050866號函 會議紀錄之附圖 瀏覽數: 友善列印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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