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屏東縣縣立國民中學暨高級中學國中部超額教師介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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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以下簡稱各 校)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優先輔導介聘他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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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縣立國民中學暨高級中學國中部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07月01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5年05月23日
發文字號:
屏府教學字第105131328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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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以下簡稱各
校)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優先輔導介聘他校服
務作業,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指各校依據屏東縣國民中小學落實專業師資結構要點規
範計算各領域各科所需教師員額後,於該年度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教師。
三、各校超額教師處理原則,依下列各款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經校務會議通
過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一)服兵役留職停薪者不得列為超額教師。
但若即將屆滿復職並於新學年之始日
(八月一日)即可復職者,不在此限。
(二)各校超額教師處理採積分制,積分項目參照本縣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本縣
他校服務申請表採計年資、考核、獎懲及研習等項目,至各細項項目及配分
比重由各校自行訂定。
(三)各校得依合理需求自訂教師免列超額規定。
四、超額教師分區介聘時,其積分採計,比照屏東縣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本縣他
校服務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超額教師按其所在視導區,依各科缺額、積分高低之順序,於介聘委員會協商
辦理,其介聘方式為:
(一)依超額教師所在視導區分區依序介聘。
(二)教師超額數多於該視導區所提報缺額數者,得予申請跨區介聘並經介聘委員
會同意辦理。
六、本府辦理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每學年度以辦理一次為限(配合縣內介
聘作業時間辦理)。
超額調出之教師其積分得以保留,又超額教師介聘後得再提出申請縣內介聘。
經達成介聘後之教師其積分不得保留。
七、超額介聘完成後,如經發現超額學校有刻意隱匿因教師屆齡退休、增減班等致
新增教師員額情事時,一律列為控管員額,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