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 - 司法院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 · 一、婚姻的形式要件:由現行的「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第982條)修改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司法周刊
最新周刊
文選別冊
進階搜尋
關於周刊
訂閱周刊
如何投稿
首頁
查詢服務
司法周刊
進階搜尋
民法親屬編大翻修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
大幅修改婚姻形式要件、判決離婚原因、子女稱姓等規定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本刊訊】立法院院會5月4日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就結婚、子女、收養等制度皆有大幅變革,例如結婚由「儀式婚」改採「登記婚」、訴請離婚要件放寬及子女姓氏採書面約定等。
其中修正重點如下:一、婚姻的形式要件:由現行的「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第982條)修改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並將自公布後1年實施。
二、重婚的效力:增訂重婚例外有效及其相關效果規定。
新修正民法第988條維持後婚者無效,「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且「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第988條之1)。
三、判決離婚的原因: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10等款規定都予以修正放寬,只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或是配偶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也可以訴請離婚。
四、子女稱姓的規定:關於「子女從父姓」的現行規定,本次修正民法第1059條改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在子女成年前及成年後各有一次更改姓氏的機會。
在收養子女時,也同樣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或養母的姓氏,或可維持原來的姓氏(第1078條)。
五、有關收養制度規定:依修正前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子女時養父母都必須長於子女20歲以上,本次修正為調整夫妻只要有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另一方長於16歲即可。
六、有關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的規定:過去規定對於婚生子女的否認之訴,必須在子女出生後1年內提出(第1063條第2項但書),新修正條文放寬為在知悉非婚生子女後2年內提出。
檔案下載
第1337期第1版(2007-05-10)PDF
發布日期:96-05-10
更新日期:96-05-10
發布單位:參事室
展開/OPEN
關於司法院
司法院簡介
沿革及史料
首長主管簡介
組織與職掌
施政計畫
院長重要談話
院會重要決議
司法院行事曆
大事紀要
司法業務年報
與民有約
人權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位置交通
各法院資訊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電話
司法改革
院長重要談話及司改主張
【司法改革成果簡介】
司法改革方案及進度
司法與社會對話
裁判通俗化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訊息公告
國民法官法規
國民法官新制介紹
實務模擬法庭
校園宣導
國民法官種子講師人才庫
國民法官活動行事曆
參考資料
民眾認知
宣導文宣
宣導影音(機關團體下載用)
影音專區
常見問答
資料下載
釋憲業務
釋憲業務訊息公告
憲法訴訟新制簡介
現任大法官
大法官解釋清單
大法官解釋進階查詢
不受理決議進階查詢
釋憲業務專屬網站
釋憲常見問答
釋憲書狀範例
業務綜覽
民事
訴訟外ADR
勞動事件
家事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
商業事件
大法庭專區
公務員懲戒
職務法庭
法官評鑑
公證業務
資訊專區
人事專區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司法互助
性騷擾防治專區
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查詢服務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新聞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司法智識庫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外語譯文專區
主管法規異動
法律修訂進度
各法院資訊
各級法院法官事務分配
名冊專區
民間公證人名冊
法人及夫妻財產查詢系統
義務辯護專區
電子書出版品
司法院公報
司法周刊
政府資訊公開
法治宣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其他查詢
便民服務
便民服務訊息公告
系統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視訊開庭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徵收費用標準
多元化繳費服務
調閱電子筆錄
法院遠距訊問
線上起訴
特約通譯專區
認識法院
與民有約
訂閱電子報
資料下載
報名系統
法律扶助
防疫訊息
常見問答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