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隱私權談遙控無人機管理之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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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因缺乏有效的管理機制,其相關負面事件頻傳,更由於部分空拍熱點位於住宅區及公園處,隱私權觸犯的問題很嚴重,因此,無人機的管理除了飛航安全外,民眾隱私權保護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從隱私權談遙控無人機管理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1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0927 一、題目 從隱私權談遙控無人機管理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民用航空法 三、探討研析 遙控無人機(下稱無人機,Drone),管理新制將於2020年3月31日上路,未來必須在開放空域才得使用無人機。

民航局尚在蒐集各地方政府的意見,最快3月公告禁航區、限航區、可飛航區。

管理新制讓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有法可循,如其已購買無人機,卻無地方可飛,恐衍生「黑飛」亂象,反形成管理漏洞,政府應持正面態度並教育民眾要正確、安全地使用空拍,並嚴格執法,同時確實保障人民的隱私權不受侵犯。

無人機算是現代科技的產物,其商業應用很廣,除休閒娛樂之外,亦可應用於商業物流、交通管理、車禍處理、公部門運用等方面,如果被拿來做不當使用的話,惟恐對他人安全或法益造成莫大傷害。

目前因缺乏有效的管理機制,其相關負面事件頻傳,更由於部分空拍熱點位於住宅區及公園處,隱私權觸犯的問題很嚴重,因此,無人機的管理除了飛航安全外,民眾隱私權保護亦十分重要。

無人機空拍的技術與各方面應用快速發展的同時,亦引起隱私與個資的維安考量,值得重視,民眾在公共場所一不注意就有被看光光的風險,甚至在居家私房內也有可能遭窗外的第三隻眼監視。

又以美國陸軍為例,其以DJI開發之軍用無人機,具有網路安全風險為由予以封殺,要求下屬部門停用DJI的產品與服務,此凸顯無人機也可能存在資安隱憂的風險。

2018年4月3日本院三讀通過民用航空法(下稱民航法)無人機專章中,對於與民眾關係最重要的隱私權管理並未具體規範,只有第99條之14規定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及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試想,如有人針對特定對象使用無人機偵測其生活動態,甚至危害其安全,結果變成民眾生活將缺乏隱私及安全感,如不詳加規範,將成無人機未來管理之最大問題。

就隱私權而言,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解釋中,明白指出隱私權受憲法所保障,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至於隱私權的保護範圍為何?依釋字603號解釋,可分為「空間隱私」與「私密隱私」2部分。

所謂「空間隱私」係指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謂「私密隱私」係指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又依釋字第689號解釋,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

前開民航法的修法雖針對無人機設有專章管制,但主要係著眼於飛航及國家安全。

惟實務上發生過企業的廠房設備佈局遭無人機揭發,或是居住在高樓的民眾對其所在空間的隱私,被突然升起的無人機拍攝,導致商業機密與隱私個資遭侵犯。

此固然可尋求營業秘密法、刑法中的妨害秘密專章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來尋求救濟,但若是發生在公共場所,則會引發雖公開而無法受到保護之爭議。

四、建議事項 政府既要開放無人機於空中飛行,除考慮到安全問題外,亦應考慮到人民隱私權將來可能會變得很容易被侵犯的問題。

鑒於無人多旋翼機的移動性與功能甚強,當受害者發現它(實際上是無人機的操作者)時,它可能已經無影無蹤,更遑論向主管機關反應並等待其來處理,對可能發生的侵權或犯罪行為證據之取得,政府應未雨綢繆,建立起更完善的管理機制。

針對無人多旋翼機衍生出可能侵犯隱私權的管理問題,提出下列建議供參: 一、建立監理機制,確保無人機之適航性 基本上屬於機械性的設備,有一定的使用年限,目前的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並未建立起如車輛監理之定期檢驗之驗機及淘汰制度,以確保每架無人機之適航性。

二、加強電子科技設備,以利掌握其動態資訊 (一)研議安裝發報器 規範安裝發報器,隨時回報飛行位置及參數等狀態,中央及 各縣市也應建立類塔台機制,並釐清營運管理各自權責後,才能 即時監管無人機位置動態,建立其飛航管制規定。

規範其除應保 留飛航紀錄外,並將其飛行資訊送到雲端,隨時紀錄其是否依照 核准的或被允許的區域飛行。

同時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 C)應制定發報器之國家標準,規範可供其接受及傳送資訊的頻段 納管。

(二)開發全國通用之無人多旋翼機飛航資訊應用軟體(APP) 儘管目前管理規則第31條第3項雖有規定特許活動,應於 每次活動前、後於指定時間內至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飛航資 訊。

因為該系統屬於受管制的系統,一般民眾無法進入該資訊系 統,以瞭解正在其住家附近飛行之無人多旋翼機飛航資訊,建議 開發應用軟體(APP),除其所有人或操作人起飛前須先登錄機身 註冊號碼與管制區域所在地,以利主管機關監管及民眾查詢。

三、教育宣導面 加強教育民眾,有關無人機使用規定及隱私權自我保護機制,如有無人機違規接近社區住家時,建議先由社區協助管理以即時制止或排除。

當有發現無人機違規飛航時,民眾該循何管道、向何機關反應?同時建議上述APP應開放可提供的資訊供人民查詢,以利其瞭解其住家附近有無其飛航的資訊,並共同監督。

撰稿人:孫晉英 1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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