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3-3-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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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 建築物用途分類之類別、組別定義,應依下表規定;其各類組之用途項目,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列印時間:111/01/0123: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部>營建目 第3-3條 建築物用途分類之類別、組別定義,應依下表規定;其各類組之用途項目,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類別│類別定義│組別│組別定義│├─┬──┼───────┼────┼────────────┤│A│公共│供集會、觀賞、│A-1│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類│集會│社交、等候運輸│集會表演│觀眾席及舞臺之場所。

│││類│工具,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

│A-2│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運輸場所│。

│├─┼──┼───────┼────┼────────────┤│B│商業│供商業交易、陳│B-1│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類│類│列展售、娛樂、│娛樂場所│封閉之場所。

││││餐飲、消費之場├────┼────────────┤│││所。

│B-2│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商場百貨│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B-3│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餐飲場所│用燃具之場所。

││││├────┼────────────┤││││B-4│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旅館│所。

│├─┼──┼───────┼────┼────────────┤│C│工業│供儲存、包裝、│C-1│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類│、倉│製造、修理物品│特殊廠庫│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儲類│之場所。

││。

││││├────┼────────────┤││││C-2│供儲存、包裝、製造一般物│││││一般廠庫│品之場所。

│├─┼──┼───────┼────┼────────────┤│D│休閒│供運動、休閒、│D-1│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類│、文│參觀、閱覽、教│健身休閒│之場所。

│││教類│學之場所。

├────┼────────────┤││││D-2│供參觀、閱覽、會議,且無│││││文教設施│舞臺設備之場所。

││││├────┼────────────┤││││D-3│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國小校舍│場所。

(宿舍除外)││││├────┼────────────┤││││D-4│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校舍│用之相關場所。

(宿舍除外││││││)││││├────┼────────────┤││││D-5│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補教托育│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E│宗教│供宗教信徒聚會│E│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類│、殯│殯葬之場所。

│宗教、殯│所。

│││葬類││葬類││├─┼──┼───────┼────┼────────────┤│F│衛生│供身體行動能力│F-1│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類│、福│受到健康、年紀│醫療照護││││利、│或其他因素影響├────┼────────────┤││更生│,需–特別照顧│F-2│供身心障礙者教養、醫療、│││類│之使用場所。

│社會福利│復健、重健、訓練(庇護)││││││、輔導、服務之場所。

││││├────┼────────────┤││││F-3│供學齡前兒童照護之場所。

│││││兒童福利│││││├────┼────────────┤││││F-4│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戒護場所│。

│├─┼──┼───────┼────┼────────────┤│G│辦公│供商談、接洽、│G-1│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類│、服│處理一般事務或│金融證券│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務類│一般門診、零售││場所。

││││、日常服務之場├────┼────────────┤│││所。

│G-2│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辦公場所│務之場所。

││││├────┼────────────┤││││G-3│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店舖診所│務之場所。

│├─┼──┼───────┼────┼────────────┤│H│住宿│供特定人住宿之│H-1│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類│類│場所。

│宿舍安養│││││├────┼────────────┤││││H-2│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住宅││├─┼──┼───────┼────┼────────────┤│I│危險│供製造、分裝、│I│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類│物品│販賣、儲存公共│危險廠庫│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類│危險物品及可燃││氣體之場所。

││││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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