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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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填具新竹縣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如附表二),並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向長照中心提出申請,經長照中心照顧管理專員進行失能評估審查通過,先行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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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失能者藉由購買輔具及改善居家
無障礙環境,以增進其在家中自主活動能力,並減輕其經濟負擔,特
訂定本規定。
二、補助對象:
設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長照
中心)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失能且其日常生活需輔助器具
協助者,包含下列三類: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
(二)年滿五十五至六十四歲以上實際居住於山地鄉原住民。
(三)年滿五十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前項對象設籍本縣但實際居住其他縣市者,限補助輔助器具項目。
三、補助標準如下:
(一)同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得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
助辦法」及本規定擇一申請補助。
但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
之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二)本項補助依新竹縣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補助項目表(如附表一)規定予以補助,但實際費用低於最高補
助金額者,以實際費用計算。
(三)補助總額自核定日起十年內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其中申請居家
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每人每年申請額度最高上限為五萬元
。
但經本府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增加補助額度。
(四)所有申請案審查後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進行二手輔具租借媒合,
若申請者不接受媒合的二手輔具擬新購者,其補助金額依補助項
目表所列金額補助百分之五十。
(五)本補助項目限居家使用。
附表一-長照輔具補助項目表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填具新竹縣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如附表二),並檢附
身份證明文件向長照中心提出申請,經長照中心照顧管理專員進
行失能評估審查通過,先行轉介至本縣輔具資源中心,進行二手
輔具租借媒合。
(二)申請項目需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書者,轉介至本縣輔具資源
中心,由該中心專業治療師到宅評估建議輔具購置或居家無障礙
環境改善(評估費用由本府補助),或由申請人自行至衛生福利
部核可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請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書。
(三)專業治療師評估報告書開立日期應於長照中心評估日之後,經本
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不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者
,而轉介本補助者不在此限。
(四)本項補助採事前申請制,符合本項補助者,本府將以書面通知(
核定函),並註明核定項目、期限及補助方式;申請項目無須評
估報告書者,收到本府核定函後可直接購置;申請項目需評估報
告書者,經專業治療師開立評估報告書及收到本府核定函後方可
購置或改善。
附表二-新竹縣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
五、申請本項補助者,應於文到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補助:
(一)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專業治療師評估報告書(開立日期應為購買或完工日期之前;未
規定者免附)。
(三)統一發票或收據(購買或完工日期應為本府規定期限內)。
(四)切結書(如附表四)。
(五)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含施工
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說明);改善部分如須改變硬體結構
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
法建物之證明文件;如非自有房屋者應檢附租賃契約影本、房屋
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申請人應實際居住於申請補助之房屋)。
(六)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者請填寫,並檢附雙方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如附表五)。
(七)領據(如附表六)。
(八)輔具照片(使用前及使用中各一張)。
(九)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文件經審查不符合本補助規定者,發文檢還原申請文件。
前項申請人經核定並完成輔具購買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得檢附申
請人死亡證明相關文件,依前項規定請領之。
附表三-新竹縣失能老人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申請書附表四-切結書附表五-委託書附表六-領據
六、接受本補助者,列入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個案管理,定期追蹤使用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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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補助對象 - 新竹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申請流程. 65歲以上之失能老人; 55歲以上之失能原住民;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失能者; 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的獨居老人或衰弱老人.
- 2居家服務 -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一、為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協助失能長者在宅生活,本府提供到宅之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及家事服務等項目。 二、補助標準: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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