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繼承規定-家產(戶主權)繼承@ 曾炳煥地政士事務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曾炳煥地政士事務所本所建立(儲存)相關政府機關解釋函令及法規數萬則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510172053日治時期繼承規定-家產(戶主權)繼承?權利變更登記  參考法令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前段: 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台灣光復以前者,(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應依有關台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點: 日據時期台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

家產為戶主所有之財產;私產係指家屬個人之特有財產。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