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各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一。

除本法公布前,原選出之理、監事仍應繼續行使職權外,其理、監事缺額之補選,於召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