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濫用監護權時,可以這樣處理 - 讓律師說一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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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准予監護宣告並選定監護人之後,正因為受監護人生活上的大小事都掌握在監護人手 ... 三、監護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9條). 讓律師說一會兒 跳到主文 Successisnotfinal, failureisnotfatal, itisthecouragetocontinuethatcounts.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Jul25Sun202118:26 監護人濫用監護權時,可以這樣處理   法院裁定准予監護宣告並選定監護人之後,正因為受監護人生活上的大小事都掌握在監護人手上,可能會有監護人濫用監護權的疑慮,所以民法也設了一些規定來防止濫權。

一、監護人受讓財產之禁止(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2條)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除了報酬之外,監護人不能從受監護人那裏拿走一毛錢。

二、監護人的報告義務(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3條) 因為受監護人的財產都交給監護人來管理,凡是執行監護職務的必要費用,包括監護人的報酬在內,也都是用受監護人的財產來負擔的,但為了避免監護人把受監護人的錢據為己有或拿去隨便亂花,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的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以便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的財產狀況。

三、監護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9條) 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監護人就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監護人沒經過法院許可,就把受監護人的房屋拿去過戶或抵押,或者把受監護人的存款拿去玩股票,受監護人就可以向監護人請求損害賠償。

但要注意,必須在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或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5年內行使,否則時間一旦經過,就無法再求償了。

四、聲請改定監護人(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1條) 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的情事,受監護人、4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把原本的監護人給換掉,改成由其他人來擔任監護人。

因為只是換個人來當監護人而已,法院改定監護人時,仍然要從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裡面來選定新的監護人。

不過,因為原本的監護人就是法院選定的,法院通常也比較偏好維持現狀,所以一定要針對監護人有不符合最佳利益或顯不適任的情事,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否則無法證明為什麼監護人應該被換掉的話,法院就會駁回聲請,也就是會敗訴。

五、移交與結算(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7條) 法院一旦改定監護人,就會出現要交接的問題。

這時候,原監護人應該要把受監護人的財產移交給新監護人,並在監護關係終止時起2個月內結算財產,作成結算書,再把結算書送交給新監護人。

在結算書還沒得到新監護人承認之前,原監護人還是要盡身為監護人的責任,不能就這樣一走了之。

在受監護的原因消滅時,例如失能、失智的狀況痊癒了,也是比照辦理,只是交還財產和送交結算書的對象變成了受監護人而已,如果當時受監護人已經死亡,就要交還和送交給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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