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人民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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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其他依法令規定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英 公發布日: 民國31年02月10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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