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7-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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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目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一般安全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本規則 110.07.07  修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13 條條文之附表十一、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十三,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第 14 條條文之第 1  項第 6  款、第18  條條文之第 1  項第 12 款、第 20 條條文之第 3  項、第 21 條條文之第 1  項第 1  款、第 17 條條文之附表十四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7條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

但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其時數至多採認二小時。

圖表附件: 附表十四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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