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去家事調解嗎? @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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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自己也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專科律師,在經手的家事案件中,不管是離婚或者使遺產爭訟,當事人常常問一個問題:. 我可以不去家事調解嗎? 林岡輝律師 跳到主文 談刑事法律、離婚法律、加盟法律(高雄律師、鳳山律師、台南律師、澎湖律師、屏東律師、雲林律師)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Dec17Tue201920:06 可以不去家事調解嗎? 日前剛從調解委員離職,擔任調委期間,依規定每年都要固定進修,進修課程包含法律、家庭關係經營及心理學等領域,其實有著滿滿的收穫。

但,時間實在不夠用,只好辭去擔任調解委員一職。

  由於自己也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專科律師,在經手的家事案件中,不管是離婚或者使遺產爭訟,當事人常常問一個問題:   我可以不去家事調解嗎? 背後的動機可能是看到對方就討厭,又或者覺得到現場只是跟對方吵架,兩方根本就不可能達成任何的共識,如果可以達成,先前就達成了。

  但,就個人執業律師及擔任調解委員的經歷,調解過程在家事案件十分重要。

甚至可以說:好的調解會勝過判決!!!! 依我觀察調解有幾個作用或好處: 1.溝通: 很多家事案件,在進入法院前,雙方已經無法溝通,但在委員的協助下,可以讓對方知道彼此的心情,甚至解開一些誤解。

  此外,調解安排的時間較法院開庭時間為長,且氣氛或環境也比較適合對話,所以,在調解的場域中,雙方也比較能暢所欲言。

  當然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委員再怎麼厲害,也無法一夕之間,徹底解決家事問題,但有機會獲得緩解。

  2.教育: 有些親權案件,比如說:其中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小孩,在調解委員循循善誘,動之以情,說之以理,並分析法律上之利弊後,許多明理及疼愛小孩的父母們,大多能同意另一方進行探視。

此外,調解期間,雙方透過協商,其實可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小孩子的會面交往。

  3.由案件當事人商議最妥適的解決方案: 這在未成年子的親權案件作用最大。

  如果由法院判決一方對於小孩的會面交往,長久以來大概有相對較固定的判決內容,諸如:大多判定有探視權之一方每月固定二周六日可以過夜等。

但,試想原來是每天都可以看到小孩,現在每月卻只能二次,對於未跟小孩同住的另一方,實在難過。

  此外,法院的判決必須明確、固定,所以,就探視時間部分,法院的判決大多是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六日;或第二、第四周的六日,如果父母雙方均是排班制的工作,法院是否能針對當事人需求,做成符合其需求的判決,就有賴於當事人遇到哪一位法官。

  法官不會比兩造當事人更理解小孩跟兩造的生活,在調解程序時,雙方就可以針對個案特殊性,去商議對小孩最好的探視方式。

  4.節省時間、費用及勞力   如果雙方就家事案件達成調解,許多案件就可以在調解階段結束,不用再進行後續的程序,省去時間、費用及勞力,對於雙方來說,生活可以復歸於平靜。

基於調解有上面這些益處,大部份的家事案件,我多會建議當事人親自前往調解委員會,或許案件在委員及律師的努力下,透過一至二次的調解期日就圓滿解決。

  另外, 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當事人解決糾紛而設,如果法院有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可以裁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的罰鍰。

所以,回答一開始的提問:我可以不去家事調解嗎? 林岡輝律師答:審酌調解的利益及作用,為了讓家事事件有更圓滿的解決,且避免罰鍰,如果您沒有不到場的正當理由,仍建議您參與家事調解。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8.12.17   參考資料: 「除了民事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撤銷監護(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等丁類家事事件或有其他不能調解的情形(像當事人行蹤不明或在國外定居)外,原則上所有家事事件都要先經過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

」、「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當事人解決糾紛而設,當事人有配合到場的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可以裁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的罰鍰。

」台東地方法院家事調解簡單問答 文章標籤 家事調解委員 家事專科律師 林岡輝律師 高雄律師 離婚律師 小孩監護權 爭小孩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林律師 林岡輝律師 林律師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戀愛情事個人分類:婚姻事件此分類上一篇:小孩說不想過去看她爸,我可以禁止前夫看小孩嗎?(高雄律師-家事法律) 此分類下一篇:善良的歹人?(高雄律師說法-林岡輝律師) 上一篇:不想加盟了,可否要求退還加盟金呢?-L6 下一篇:聽說賣安非他命、大麻的刑度比以前重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重點說明)-高雄刑事律師說毒品犯罪法律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文章分類 法律文章(11) 刑事法律(29)車禍(10)加盟者必知的法律課(3)教育法規(1)加盟法律(17)婚姻事件(23)勞工法律(勞資爭議)(7)個人資料保護法(2)消費法律(2)一般法律常識(16)法院判例或重要判決見解(2) 生活雜記(3) 讀書心得-Dakuo讀書會(3)開庭札記(2)生活札記(9) 進修心得及演講檢討(2) 進修心得(6)演講檢討(1) 未分類文章(3) 最新文章 熱門文章 文章精選 文章精選 2021九月(1) 2021七月(1) 2021五月(1) 2021三月(1) 2020十一月(4) 2020八月(7) 2020六月(1) 2020四月(3) 2020三月(1) 2019十二月(2) 2019十月(1) 2019八月(1) 2019七月(1) 2019六月(3) 2019四月(1) 2019二月(2) 2018十二月(2) 2018十一月(1) 2018十月(2) 2018八月(1) 2018六月(1) 2018五月(1) 2018四月(1) 2017十二月(2) 2017十一月(1) 2017八月(2) 2017五月(4) 2017四月(1) 2017三月(2) 2017二月(7) 2017一月(1) 2016十二月(5) 2016十月(6) 2016九月(5) 2016八月(2) 2016七月(3) 2016六月(2) 2016五月(1) 2016四月(12) 2016三月(4) 2016一月(1) 2015十二月(1) 2015九月(1) 2015七月(1) 2015六月(1) 2015五月(10) 2015四月(2) 2013五月(1) 2013四月(4) 2013三月(5) 2013二月(3) 2013一月(6) 所有文章列表 文章搜尋 最新留言 RSS訂閱 動態訂閱 我的好友 新聞交換(RSS) 誰來我家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QRCode POWEREDBY (登入)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1PIXNET 關閉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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