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廣告- 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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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廣告可能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及常業詐欺罪,另須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負民事賠償責任(消保法可能可請求較高賠償額),如果廣告品為食品、健康食品或化妝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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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03
文/賴丕仁現代人每天都要被許多廣告轟炸,而有些廣告根本像天方夜談,甚麼一個禮拜可以大一罩杯,一個月長高十公分,任何疤痕都可以消除或迅速減肥等等,這些廣告實在令人不敢領教,但市面上真的有很多不實廣告,對不實廣告者要如何治罪呢?擬答: 從法律面上觀察,不實廣告應該可以從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來規範:一、刑法首先,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之交付,乃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如果廣告太誇張,實際上無其廣告之效果,則可能觸犯詐欺罪,甚至常業詐欺罪。
二、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23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所以若廣告內容不真實,除廣告主應負責外,刊登廣告的媒體在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況下,亦須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例如,你在有線電視購物頻道買到不實廣告之商品,可以直接向有線電視業者要求賠償。
雖然第四台業者會說他不知道廣告不實,但這些廣告夜以繼日在播,其又係委託第四台播帶子,若廣告內容太誇大,其可以拒播,但其仍播出,就應該勇敢地負責。
另外,對廣告主當然也可以索賠,自不待言。
再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實例上有建商廣告號稱其夾層屋合法,消費者便信而買之,結果夾層屋根本不合法,消費者便要求解約並要求損害賠償,假設消費者已支出定金及工程款五十萬元,則可以此五十萬元為損害賠償額要求賠償,另再依消保法第51條請求一百五十萬元的懲罰性賠償金,建商總共須賠出二百萬元。
所以,消保法對付不實廣告是很管用的,您甚至還可以小賺一筆,法律容許的。
三、公平交易法(公平法)依公平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人。
廣告媒體業在明之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銀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這規定與消保法很類似,而連廣告代理業和廣告媒體業都拉進來負連帶責任,範圍較消保法廣,不過損害賠償範圍則較小,因依同法第31條規定:「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32條規定:「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
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故知最多可請求損害額三倍的賠償,而消保法則除原損害額外,最多可另要求三倍懲罰性賠償,可見以消保法主張要比公平法有利。
四、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一般而言,因為藥事法對藥品有嚴格的管制及處罰規定,且藥品刊登廣告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所以許多市面上原本像是藥品的東西會跑去登記為食品、健康食品或化妝品,敢廣告的藥品因為通常已經主管機關審核,反而少見誇大不實者,誇大不實的以食品、健康食品及化妝品廣告為常見。
雖然本人沒買過豐胸或增高的產品,不過,本人不認為廣告主會去登記藥品而做藥品廣告,若是登記為食品、健康食品或化妝品則較為可能。
在一般食品廣告的情形,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以前許多食品廣告會強調其治療方面的功能,陸續處罰後,現在已不常見食品廣告強調其療效了。
違反本條規定者依同法第32條處罰鍰。
近年來,許多健康食品紛紛出籠,其既非藥品又非一般食品,但又具保健功效,此類食品另有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須先申請許可證始能播出廣告。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及超過許可範圍之內容。
健康食品不得有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廣告。
」違反者除得撤銷業者許可證外,刊登廣告的媒體也會被處罰鍰。
現在有許多廣告是買整整三十分鐘的時段,其內容除了廣邀知名來賓及營養師外,往往又搭配許多真人見證,看起來像是節目,但實際是在推銷產品,通常賣的就是健康食品。
其實業者也是煞費苦心,因為要讓人掏出錢來買非藥品且非一般食品的健康食品,確實需要費時說明,不過,仍然不得有不實廣告的情形。
若廣告的是化妝品,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違反者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行政罰鍰,情節重大者尚可停止其營業。
結語不實廣告可能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及常業詐欺罪,另須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負民事賠償責任(消保法可能可請求較高賠償額),如果廣告品為食品、健康食品或化妝品,則另有行政罰鍰之處罰,所以,一些業者動輒誇大其廣告效果,如果大家用了無效,就大方的去告他吧!也許還可以發筆小財。
作者簡介
賴丕仁
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目前為東元集團派駐中國大陸法務代表,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法學博士班結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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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叮嚀
餐廳之所有人、承租人及使用借貸之借用人,非不得限制狗進餐廳,但從用餐人與餐廳間買賣關係及誠信原則來看,仍應以於明顯處明示者為限,苟未於餐廳明顯處明示,自不得限制狗進餐廳。
(劉孟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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